公司總部有權對加盟商解除合同嗎?

現在品牌企業都有許多加盟店,如超市、美容美髮、婚介等行業。現實中,由於加盟過程中產生了問題和矛盾,許多人問公司總部有權對加盟商解除合同嗎?

加盟合同一般是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是指通過合同約定,特許人將他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特許經營合同能否解除,需符合合同解除的一般特徵,即符合合同約定解除條款和法定解除的規定。

首先,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合同要有相對方,看公司總部是否和加盟商簽有合同。如果有合同,公司總部作為加盟店的相對方就有解除合同的權力。

其次,合同的約定解除就是合同履行中一方出現合同約定的違約行為時,另一方就有權解除合同。

再次,合同的法定解除就是《合同法》94條規定的幾種情形出現,如不可抗力、逾期違約、遲延違約和根本違約等,也就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單方可以解除合同。

單方解除合同,需符合合同約定或者《合同法》的法定條款,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損失;如果不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解除方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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