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預交增值稅遞減應交增值稅,後為什麼稅務局說少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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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開發週期長,成本核算複雜,稅種多,涉稅規定紛繁複雜。現為您解答如下:

一、稅務既然來查賬肯定不單對增值稅,故先補充幾個知識點:

(一)房開企業有三大預繳稅種

1、增值稅,按預收賬款的3%預繳;

2、企業所得稅,銷售未完工產品按15%(有的地方10%或5%)的預計毛利率計稅預繳企業所得稅;

3、土地增值稅,按預收賬款預交:普通住宅1%,非普通2%,商業3%(不同地方規定不一樣)

(二)增值稅三個“率”

1、老項目可選擇簡易徵收方式適用5%的徵收率;根據描述貴公司是老項目,以下回答均基於此。

2、新項目採用一般計稅方式稅率目前是9%;

3、不管新老項目,增值稅預徵率都為3%;

二、增值稅的預繳問題

(一)本期應繳稅款的計算

1、本期預繳稅款=預收賬款發生額(不含稅)*3%;

2、本期結轉收入的預收賬款補交增值稅=結轉收入額*2%;

一般企業很難做到交房後即確認收入,產品完工後即結轉完工產品成本,故這個點一般都在年終處理,這裡為了便於理解做這樣的表達。

3、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每月預繳稅款+每月結轉預收賬款補交增值稅

(二)年累計已繳增值稅的計算

1、累計結轉收入已繳稅款=已結轉收入(預收賬款)*5%(含預繳的3%和補交的2%)

2、累計未結轉收入以預繳稅款=年末預收賬款餘額*3%

3、累計已繳增值稅=累計結轉收入已繳稅款+累計未結轉收入以預繳稅款

(三)累計應繳稅款的計算

累計應交增值稅=已結轉收入*5%-已結轉的預收賬款*3%+預收賬款發生額*3%;

三、稅務查賬人員說法的批判

(一)“稅務查賬人員說銷售收入*5%+年末預收賬款/1.05*3%即為本年應交增殖稅”不準確。

1、銷售收入即為已結轉收入的預收賬款,若按5%計算則重複計算了前期已經按3%預繳的部分增值稅,給你算多了;

2、年末預收賬款/1.05*3%計算,除以1.05的隱含前提是你的預收賬款是沒做價稅分離的,這個你自己要查賬核對;

同時這裡的年末預收賬款不包含已結轉部分即:預收賬款科目貸方發生額-借方發生額;

(二)“把預繳稅款按年末預收賬款餘額預交3%增值稅留足後,預繳增值稅可以抵減應交增值稅”這種做法加大企業稅收負擔,貴公司應該稅務局爭取預繳的稅款全額抵扣應交稅款,減輕稅收負擔。

預繳的增值稅是否可以抵減應交增值稅,一直以來存在兩種觀點,分別是可以抵扣和不可以抵扣,涉及稅收政策理論較多,並且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口徑影響較大,不在此贅述。

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稅種非常複雜,財務人員若沒有相當的理論知識和實戰經驗,理解運營起來確實很費勁,在此儘量簡單表達了,若還有疑問,請留言諮詢!


眾信稅務


再和稅務溝通吧,稅務人員的說法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1、依據營改增相關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9%或徵收率5%)×3%。這就是預交3%的依據。

2、貴公司是適用簡易計稅的老項目,依據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徵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即:應納增值稅額=不含稅銷售收入×5%-已預交增值稅額。

所以說,稅務人員的說法沒有依據。其實這也是很多人的一個錯誤觀點,認為原來已預繳3%,確認銷售收入時直接補2%的差額。

建議就這個問題與稅務人員繼續溝通,相信可以解決。

就適用簡易計稅的老項目增值稅的計算問題,本人曾專門寫過一篇文章,如有興趣,請點擊https://www.toutiao.com/i6772895165032956419/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金典財稅


稅務局這種說法值得商榷

首先,預繳增值稅可以抵減應交增值稅,否則預繳就沒有意義,之所以是預繳,就是因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尚未發生,不具備要繳稅的條件,但是為了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先預繳一部分。


其次,預繳稅款後,待納稅義務時間發生以後,該項目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應繳稅款,按照題注的描述應該是適用5%徵收率的老項目,一般來說計算出的結果要比預繳的要大,補繳差額部分即可。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徵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所以,文件規定的很清楚,可以抵減,也必須抵減。但是當地稅務局為什麼這麼說呢?我猜測唯一的理由是他們認為項目之間不能混抵,比如我是A項目預繳的3%,但是在計算B項目的時候這3%不能拿來用,再也想不出其他的理由了。其實我認為這種做法比較教條,一張申報表,根本區分不了也沒有必要區分項目,除了簡易項目和一般項目需要區分一下外,簡易項目之間實在沒有必要摳那麼細了,不允許混抵,項目一一對應,雖然最終計算的結果是一樣的,企業不會因此多交稅,但是卻忽視了企業資金的時間價值,過多過長時間佔用了企業的資金,對企業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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