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 聊城3人被司法機關依法判決

魯網4月21日訊(記者 閆雲倩)21日,聊城市紀委監委通報3起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典型案例。

聊城市原第一房屋徵收與補償服務中心徵收一科科長傅守軍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案。2016年至2018年,傅守軍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10餘人所送現金共計78萬元,幫助他人謀取增加選房面積、提高冷庫補償等方面利益。2018年12月,聊城市紀委監委將上述問題與傅守軍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合併處理,分別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判決。

莘縣公安局河店鎮派出所原所長王紀元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案。2011年4月至2018年8月,王紀元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多次收受任某某、張某某等13人賄賂共計11.1萬元,併為請託人在涉事案件、戶籍等方面謀取利益。2018年12月,莘縣紀委監委將上述問題與王紀元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合併處理,分別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犯受賄罪、貪汙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判決。

臨清市八岔路鎮綜合執法大隊原隊長盛清波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案。2017年4月,盛清波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八岔路鎮柴莊村村民趙某某等人財物0.6萬元,在收取拆除違建保證金時給予請託人照顧。2019年2月,臨清市紀委監委將上述問題與盛清波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合併處理,分別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犯貪汙罪、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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