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唯一可能的過錯,或是不當使用影響力

明德視角-阿正說“法”

近日,華為前員工被拘事件引發網絡熱議。在網絡輿論的一片質疑聲中,華為終於在12月2日晚間作出官方回應:“華為有權利,也有義務,並基於事實對於涉嫌違法的行為向司法機關舉報。我們尊重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決定。如果李洪元認為他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我們支持他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包括起訴華為。這也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華為唯一可能的過錯,或是不當使用影響力

▲央視新聞微博


對於華為的聲明,廣大網民似乎並不買賬,連胡錫進先生這樣的半官方網絡大咖也對此事評論了一二。輿情不斷髮酵,甚至有人討論到了事件背後有美國黑手的說法。

對此,阿正在這裡只提出一個根本性問題,華為前員工被拘事件中,究竟哪一方存在過錯?是什麼樣的過錯?

一、不起訴並不表示嫌疑人的行為沒有過錯


檢察院做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人們便認為對錯已不言自明,即華為前員工是受冤受屈之一方,沒有過錯,而華為卻存在誣告陷害的嫌疑。胡錫進先生在其微博中就認為:“李洪元的遭遇非常令人同情,司法機關最終判他無罪,並給予國家賠償,這是事情對錯一錘定音的結論。”然而,胡先生或許不明白的是,不起訴不等於無罪,無罪也不等於嫌疑人沒有行為過錯。

華為唯一可能的過錯,或是不當使用影響力

▲胡錫進先生微博

一方面,不起訴並不表示嫌疑人的行為沒有過錯。在法律上不起訴可分為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以及存疑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規定了法定不起訴的情形,該情形之下,嫌疑人依然存在過錯行為,只是這種行為的程度輕微、危害不大而已。第177條第2款規定了酌定不起訴的情形,該情形之下,嫌疑人顯然有犯罪行為,只是這種行為依法可以不需要處罰或免除處罰而已。第175條第4款規定了存疑不起訴的情形,存疑不起訴只是表示證據不足以證明過錯行為達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而已,也不能說嫌疑人不存在行為過錯。
另一方面,華為前員工的做法確也存在諸多令人遐想的疑點。離職補償的補償方指向的是華為公司,而不應該是相關個人。《不起訴決定書》顯示,是部門主管的秘書從其個人賬戶向該離職員工的銀行卡支付了30萬元人民幣,九個月之後,該離職員工被刑事拘留。

阿正認為,沒有法律常識也應當有一定的生活常識,公司補償金怎麼可能會從一個秘書的個人卡支付呢?假如華為要設計陷害該員工,又何必在九個月之後才動手呢?該前員工有足夠時間向秘書退回款項,有足夠時間向華為公司提出支付補償款要求,有足夠時間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維權申請,社會上大部分企業員工難道不都是這麼向勞動仲裁機構維權的嗎?如果華為要掩蓋什麼而支付封口費,也不應該讓秘書從銀行卡支付啊!現金不是更好嗎?銀行卡支付本身就會為華為掩蓋什麼留下說不清道不明的證據。

華為唯一可能的過錯,或是不當使用影響力

▲華為LOGO

二、在法律層面,華為沒有錯,不應當受到任何人的指責

首先,華為是否有權利對疑似犯罪線索進行舉報呢?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0條明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因此,華為不僅有權而且應當對疑似犯罪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可以說,在法律層面,華為沒有錯,不應當受到任何人的指責。

如果說華為沒有錯,難道是司法機關錯了?不管怎麼樣,在被羈押了251天之後,華為前員工終因“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龍崗區檢察院釋放了。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阿正認為是不是應當給龍崗區檢察院一個大大的贊,因為畢竟檢察院最終並未對華為前員工提起公訴,而是秉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最終做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華為唯一可能的過錯,或是不當使用影響力

▲龍崗區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李洪元案)部分內容

有人指出,雖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機構是檢察機關,但當初作出批捕決定的也是檢察機關。另外,在該事件中,司法機關還包括了公安機關。但從法律形式和程序角度嚴謹地分析,人們是很難說出上述司法機關存在什麼明顯過錯的。從輿情上看,網絡公眾在華為前員工被拘事件中鮮有質疑司法機關是否存在過錯的。

三、華為可能的過錯,或是不當使用了大公司的影響力

前員工被拘事件中,有一個大家忽略卻難以迴避的問題。員工離職補償糾紛是大多數企業的一種常態事項,本質上緣起於離職補償的這類糾紛,假如不是華為公司舉報,請問公安機關會立案嗎?檢察機關會批捕嗎?在這裡,華為是否存在不當使用了大公司影響力的問題。

重大人物或大公司客觀上擁有一種一般人沒有的對外部的影響力。在法律層面,目前只有利用影響力受賄這一方面的規定。但顯而易見的是,政府看到了不當使用影響力的社會危害性。不當使用影響力大多屬於道德層面的問題,在一個法制建設尚處在起步階段的國家,苛求一個民營企業在法律層面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在道德層面應當怎樣怎樣,顯然是不切實際的。但是,誰讓這個企業是華為,誰讓這個企業的掌舵人是任正非。同情弱者,對強者提出更高要求,在任何時候都不要質疑社會公眾這一潛意識的要求。

在一個缺乏英雄的年代,在憑公司一己之力就能力抗美國的今天,公眾自己不一定能做到,但是一定希望在這個世間看到有人能做到更有良知,更能公正公平。這種期待或許讓華為覺得不公平,但這是眾生,活在這個混亂年代還能安慰靈魂的理由。

因此,如果華為明知自己有巨大的外部影響力,故意使用了這一影響力來對付前員工,讓正常或許不會被立案的舉報立案了,不應採取拘捕措施的卻拘捕了。那麼,華為或許應受到一次不當使用影響力的道德譴責。而如果客觀上華為具有外部影響力,卻沒有在明知狀態下故意使用這一力量,那麼,應受質疑的或應是相關司法機關。是這些司法機關不能做到嚴格的公平公正,下意識地受到大公司的影響,做出了有別於對待一般企業的傾斜式司法保護。可立可不立的案件,就立案了;可查可不查的案件就這麼查下去了;可捕可不捕的就這麼批捕了。法律上,為體現真正的公平,需要進行傾斜保護的往往是弱者。

譬如,勞動合同關係中的員工一方,家庭關係中的老人和兒童,婚姻關係中的婦女。但現實環境下,外部主體常常很難做到不受大公司的影響,下意識地受到大公司的影響就不談了,獻媚式地主動做出傾斜式保護的事在現實生活中也是屢見不鮮的。

華為唯一可能的過錯,或是不當使用影響力

■今天,阿正認為我們應該在此為華為點贊,因為華為的官方聲明明確無誤地傳達出了這麼一種信息:華為追求法治平等的精神,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執法,華為不會故意不當使用大公司的影響力。相關司法機關也不應故意懷有其他目的主動地受到華為影響力的影響。今天,我們在這裡也應當為檢察機關點贊,儘管舉報人是華為,儘管華為是多數國人心目中的英雄,但是,不符起訴條件的就堅決不起訴,法律就是法律,沒有人可以超越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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