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紀答疑」對黨員的違紀行為所得經濟利益如何處理?

老紀答疑——紀律審查那些事之一百九十八

「老紀答疑」對黨員的違紀行為所得經濟利益如何處理?

對黨員的違紀行為所得經濟利益如何處理?

小疑:某縣副局長春節期間收受一些民營企業老闆的紅包,經查實共計15萬多元。該副局長受到了紀律處分,他收到的紅包如何處理?

老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有以下相關規定:

(1)縣級以上(包括縣級)紀檢機關才有權作出收繳或者責令退賠的處理決定。這種處理決定不是紀律處分,可與紀律處分同時使用,也可以獨立使用。

(2)避免重複處理。由於違紀行為可能同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甚至觸犯刑律,司法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也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作出處理決定。因此,其他機關已作出收繳或者責令退賠決定,或者案件已經移送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辦理的,紀檢機關不能再作出收繳或責令退賠處理決定。如果是紀檢監察機關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涉案錢款應當隨案移交。

(3)可以提出申訴。被處理人及相關人員對紀檢機關作出的收繳或者退賠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申訴。但是,在作出處理決定的紀檢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沒有作出改變原處理決定前,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違紀黨員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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