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可以呼喚人性,但更應緊緊擁抱理性

司法可以呼喚人性,但更應緊緊擁抱理性

昨日,一篇司法雞湯文《我們辦的不是案子,而是別人的人生》在朋友圈刷屏,文章感情充沛,讀之令人動容,但掩卷之餘,突然想到,執法司法者不是更應該理性辦案嗎?

其實,一直以來,不管是上層,還是地方,我們都強調和提倡要避免機械辦案,追求靈活辦案。從解放前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到“能動司法”,從堅持“三個至上”到堅持“三個效果有機統一”,這些都要求執法司法者在辦案中要時刻保持人性的關懷,回應群眾的關切,實現個案的正義。可是,這麼多年下來,我們的司法公信力卻始終上不去,司法權威也難以樹立,這不得不令人反思。

強調感情辦案容易導致這樣幾個後果:

一是選擇性辦案。由於辦案中帶有感情,必然會導致在執法尺度上時緊時鬆,松的時候,一個不抓;緊的時候,一抓一大片。長此以往,必然讓人充滿僥倖心理,導致普遍性違法,也給權力尋租帶來空間。

二是同案不同判。司法官在審判中如果過分摻雜個人情感,考慮過多因素,就容易導致同案不同判,這對司法公信和司法權威傷害甚大。法治的核心在於穩定預期,如果同案不同判,就會讓人們無所適從。當然,導致同案不同判的原因還有很多,但是,過分考慮案件背後的種種糾葛必然是其中之一。

三是和稀泥式執法。執法要講究人性和感性,但是案件都有雙方,對一方當事人投入了感情,那麼另一方當事人呢?那就二一添作五,和和稀泥吧,很多和稀泥式的判決就這樣出爐了。

四是服務性執法。關於克服就案辦案、機械辦案的問題,很多司法機關官方文件中寫道:司法機關在司法辦案工作中要努力克服就案辦案、機械辦案的觀念,努力找準司法辦案與黨委、政府中心工作的結合點和著力點,服務大局、保障大局,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在某些案件中,帶著感情去辦案,確實更容易讓人心服口服,可以實現個案正義,但卻對實現普遍正義無益,對提高整個司法公信力和權威無益。

當前,我們執法司法中最缺的不是感情,而是理性、是嚴格。執法司法中面臨的最大的問題也不是良法惡法的問題,而是法律規則的缺乏和模糊。

“理性、平和、文明、規範”,這是檢察機關的執法理念。理性,始終是排在第一位的。但是,由於我國傳統文化中過於強調“中庸之道”,做任何事情總想不偏不倚,無過無不及。這種思想避免了我們走極端,但是也使得我們在需要堅持一方觀點的時候,總是猶猶豫豫、首鼠兩端。

從感性走向理性,從德治走向法治,我們走了很長時間,也付出了很多代價,所以,我們必須堅持。

在辦案中時刻保持一顆良善柔軟的心,帶著感情去辦案,這聽起來很美好,但卻猶如伊甸園裡的夢,作夢可以,但是不能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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