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想查詢信息、打探案情嗎?這些行為會害了你的法官朋友

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後出臺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三個規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司法機關內部和辦案人員自身三個層面阻斷影響獨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體式保障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干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保障獨立、公正、廉潔司法。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行為包括:

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4、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彙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5、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行為包括:

2、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

3、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

4、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

5、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司法人員,不當行為包括:

1、洩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洩露的情況;

2、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3、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4、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託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6、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司法人員違反規定,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並按程序報經批准後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 記者孫文財 通訊員:趙若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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