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一部發布通告敦促在逃人員自首!5種情形可視為自動投案(附全文)

兩高一部發布通告敦促在逃人員自首!5種情形可視為自動投案(附全文)
兩高一部發布通告敦促在逃人員自首!5種情形可視為自動投案(附全文)

公安部新聞發佈會現場

記者從7月24日公安部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規定,在逃人員自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前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通告規定了5種可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一是由於客觀原因,本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投案,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的;二是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三是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捕的;四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五是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通告同時規定,在逃人員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副廳長張曉津

表示,通告具體規定了從寬處理的期限以及投案自首、立功的情形。凡是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在逃人員,都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投案自首,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司法實踐中,對於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檢察機關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處理。對於執迷不悟,在通告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員,將依法懲處,絕不姑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司法機關將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決打擊懲治各類違法犯罪;同時,將始終秉承法治精神,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希望廣大群眾積極舉報線索、新聞媒體積極宣傳發動,希望被通緝的在逃人員放棄僥倖心理、主動投案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安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同時給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統稱“在逃人員”)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前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二、由於客觀原因,本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到司法機關投案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投案。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視為自動投案。

三、在逃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其儘快投案自首。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在逃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四、在逃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在逃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在逃人員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機關將依法懲處。任何人不得為在逃人員提供隱藏處所、財物、交通工具,為其通風報信或者作假證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幫助其逃匿。經查證屬實,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員情況、信息的公民,都有義務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司法機關將對檢舉揭發人員依法予以保護和保密。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

副廳長張曉津答記者問

記者:今天正式發佈了《關於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關於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相關政策,可否進一步解讀一下呢?

張曉津:我國曆來實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通告》明確無誤地給予在逃人員一次改過自新、主動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並且具體規定了從寬處理的期限和投案自首的情形。也就是說,對於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期間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員,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在逃人員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投案,或者向其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的,都屬於自動投案。

《通告》第三項還規定了5種可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 一是由於客觀原因,本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投案,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的;

➤ 二是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 三是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捕的;

➤ 四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 五是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通告》同時規定,在逃人員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凡是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現的在逃人員都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投案自首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司法實踐中,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檢察機關還可依法作出不起訴處理。對於執迷不悟,在通告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員,將依法懲處,決不姑息。

“言必信,行必果”,公安司法機關將堅決貫徹《通告》精神,嚴格兌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我們正告所有在逃人員,不要有任何僥倖的心理,企圖逃避法律的制裁;我們也規勸所有在逃人員,回頭是岸,從自身的前途命運著想,從自己的親人和家庭著想,儘早做出正確的人生抉擇,儘快投案自首。

來源:新華社、公安部網站

兩高一部發布通告敦促在逃人員自首!5種情形可視為自動投案(附全文)

識別關注我們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