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討要工錢無果 海南一男子持刀捅死老闆被判無期

2019年,海南儋州一男子因多次討要工錢無果,持刀捅死老闆,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但該男子認為老闆在案發起因上有一定過錯,且他是自首投案,向法院提出上訴。4月23日,北青報記者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4月21日公開的刑事裁定書上看到,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刑事裁定書顯示,從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間,許俊(化名)在儋州市受僱於周南(化名)做架子工33天,許俊多次向周南討要工錢,周南均未理會。

2019年5月3日20時許,在儋州市某,許俊因為討要工錢與周南發生爭吵被工友勸開,爭吵後許俊感覺到周南在言語上對其人格侮辱,當晚21時許持水果刀再次向周南討要工錢,兩人在走出宿舍時發生爭吵,其間許俊持刀向周南胸部捅刺一刀後逃跑。周南受傷後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2019年5月3日21時許,許俊主動向儋州市公安局報警投案,並如實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原判認為,許俊因為討要工錢與周南發生爭吵,持刀捅刺周南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許俊在案發後雖然逃離犯罪現場,但能夠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許俊的犯罪行為造成周南家屬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以賠償喪葬費37942.5元,酌情支持交通費2000元。

根據許俊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後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法院判決許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周南家屬交通費、喪葬費等費用。

但許俊上訴稱,認為原判量刑過重,請求法院依法改判。他稱,他是主動自首投案,同時周南在案發的起因上有一定過錯。他在工作期間多次向周南討要工錢,但周南均未理會,許俊的生活陷入困境。周南在約定好付工錢的時間後幾次臨時變卦,還說些侮辱上訴人人格的語言致上訴人非常難堪,才引發本案。本案是採用不當方法討要工錢引發的犯罪,應區別於一般的故意傷害案件。

二審法院認為,許俊的犯罪意圖堅決,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同時,原判已充分考慮本案系因民間糾紛引發,且許志均具有自首情節,對其從輕處罰,量刑適當。許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法院稱,原判認定上訴人許志均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青報記者 張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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