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檢察院金某等人違反“三個規定”案

【案件事實】


2018年1月,某市公安局將“涉黑”人員李某等人刑拘,同案犯罪嫌疑人劉某得知消息後潛逃。劉某請託其朋友蘇某與時任市檢察院檢務管理部副部長金某見面,請求公安機關在提請檢察機關對涉黑人員李某批捕時,對李某不予批捕,金某答應幫忙。蘇某與金某見面後,劉某通過電話請託金某將90萬元送辦案人員。同年3月,金某到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陳某辦公室打聽該涉黑案件如何處理,陳某答覆“涉黑案件都得批捕”。金某認為此事無法辦成,遂將該90萬元退還蘇某。此後,陳某未對金某過問該案一事按照規定進行記錄和報告。金某還有其他違紀違法問題。


【處理情況】


2019年1月,金某因違規過問、干預辦案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019年12月,陳某因對檢察機關內部人員違規過問司法辦案的情況不記錄和不報告的行為,被省人民檢察院通報批評。


【評析意見】


金某作為檢察機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員額檢察官,不執行“三個規定”,對他人請託事項不僅不拒絕、不抵制,還利用職務便利牽線搭橋、打探案情,為“涉黑”人員謀求逃避刑責,違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在偵查環節違規過問案件,受到嚴肅查處。陳某作為副檢察長,缺乏紀律規矩意識,對金某過問案件的情況不記錄不報告,違反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第六條“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的規定,且在最高檢印發《關於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後,開展集中填報時仍未補報,被予以通報批評。金某沒有嚴格執行“三個規定”,不僅導致自己走向了違法犯罪的深淵,也“連累”自己的同事受到通報批評。可見,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是為檢察人員披上一身防腐蝕、防圍獵的“鎧甲”,丟掉這個“鎧甲”難免會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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