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體重磅首發 | 王齡輝:司法智能化的四方面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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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韓國強題字)

全媒體重磅首發 | 王齡輝:司法智能化的四方面思考

王齡輝 |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部四級主任科員。

曾從事司法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辦公、辦案項目建設(包括立項、評審、招標、需求調研、功能設計的全流程建設)。擁有法律職業資格。


因為我們也關注司法信息化、也寫過一些東西,所以讀後更感此文的優秀。非長期從事司法信息化建設者,無法發現、總結出這些重要核心問題。文章不長,但作者的體會與思考深入而全面,很有見地,語言準確而簡潔。這種風格也是司法蘭亭會一貫堅持的。感謝素未謀面的齡輝兄賜稿司法蘭亭會!無以回報,用心編輯了下。

司法工作智能化是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在司法工作方面的重要手段。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上層建築反作用於經濟基礎。智能化屬於經濟基礎的範疇,司法屬於政治的範疇,司法智能化的發展必然要促進司法業務的發展。

司法智能化建設是一個長週期、系統性的工程,不能產生“快速政績”,沒有“功成不必在我”的責任和擔當,做不了、做不好司法智能化工作。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有其客觀規律,這種客觀規律由其內在要求和社會物質條件發展所決定。

做好司法智能化工作需要把握司法工作和智能化工作兩方面的發展規律,並做好兩方面發展規律的有機統一。

黨中央指出,“要遵循司法規律,把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和現代科技應用結合起來,不斷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這為司法工作指明瞭發展規律和路徑。

智能化主要是指運用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為主要手段的科技革命工作。人工智能正在全球範圍內引領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升級。自2006年深度學習算法被提出、2012年開始大數據爆發式增長以來,人工智能領域的各項技術分支也在不斷髮展,人工智能相關的產業化落地方案和商業化模式逐漸清晰(引自中國科學院《2019年人工智能發展白皮書》)。

由此可見,當前智能化的發展規律:以大數據為基礎,運用機器算法,深度融入各領域各方面,讓一切可視化、可量化,使工作運行更高效、更透明、更便捷。

下面,我將從外部與內部、頂層與基層、橫向與縱向、觀念與制度四個維度,闡明我對做好兩方面發展規律的有機統一的想法。


一、外部與內部

外部與內部,是指司法智能化工作發展所處的社會條件和其作為一項科技活動的內在需求。

從外部條件來講,人工智能為經濟社會發展注入了新的動能,催生了大量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刻改變著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對社會治理既產生了新機遇,更是新挑戰。舊的司法工作運行方式已經遠遠不能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參與感和知情權。

各級司法機關開展了大量的信息化建設實踐探索,信息發佈系統、執法辦案系統、信息採集系統、考核管理系統、網上辦事系統等。可謂是琳琅滿目。

但部門與部門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單位與群眾之間條塊分割嚴重,導致部分系統運行困難,不能達到最初的設計目的。

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會經歷量變到質變,誰也不能否認這種實踐探索為司法工作智能化打下了基礎,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司法工作的發展。但是,這種耗時耗力耗財的建設模式已經無以為繼,比如某高級人民法院僅日常駐場的信息系統外包運維人員就多達五、六十人,甚至仍疲於應對日益增長的運維工作。

調動各方當事人積極性,甚至採用市場化手段,共同參與司法智能化生態系統建設,尤其是充分拓展群眾參與司法的途徑,成為做好司法智能化的外部要求。

比如司法機關可以與研究機構或公司合作開發面向群眾的法律服務平臺。平臺由企業主導組織開發、市場化運營,司法機關提供需求和案件公開數據。

平臺可為群眾提供法律諮詢、委託律師、公正辦理、在線預約、文書送達、訴訟期間的提示、法律法規彙編、典型案例發佈等一站式法律服務。

司法工作人員可以實名註冊,解答、諮詢法律問題,在一問一答的過程中宣傳普及法律知識。解答或諮詢形成的數據,又可以抓取出來作為對司法人員的考評指標。

同時,平臺可以為司法人員推送在辦案件的所有相關信息,使司法人員對在辦案件有一個全面的、歷史的瞭解,以便於選擇恰當的方式使“案結事了”。

群眾還可以通過平臺尋找符合自身需求的律師。律師的評價指標則可以通過大數據分析進行多維度展示或者排名對比,比如個人經歷、擅長領域、擅長罪名、被告委託和原告委託分類數據、一審和二審分類數據,主要工作區域、收費標準、從業時間等。甚至擅長相同罪名下,還可以細分,比如故意傷害,有輕傷、重傷、死亡之分,同樣平臺可以為律師推薦案源。

這些數據信息又可以為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律師監管提供參考,同時又可以促進律師行業的規範化、精細化發展和律師執業水平的提升。

相信隨著數據的積累和功能的不斷完善,需求會不斷地挖掘出來。參與的每一方在付出的同時也獲得了既得利益,共享共建的生態體系也就越來越健全。

從內部需求來講,司法智能化工作發展要樹立“產品觀”。所謂“產品觀”就是研發者和使用者要形成良性互動,不斷打磨,能夠隨著需求的變化不斷迭代升級。夢想著一口氣走完“長征路”是不符合現實的,無論是研發人員還是用戶都應該認識到這一點。這就需要產品要有大量的用戶做支撐才能走得更遠。

基於此可以判斷,過去條塊化的建設模式存在嚴重的用戶不足的缺陷,筆者認為這也是很多系統應用效果不理想,甚至驗收即意味著下線的重要原因。

以檢察系統為例,全國共有在編人員22萬左右。司法改革後,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分為:員額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其中員額檢察官和檢察輔助人員佔比為70%-85%,也即總數大約為15.4萬-18.7萬左右。

這些人員中又包含了有具體案件辦理任務的人員(如承擔普通刑事案件辦理的人員)和無具體案件辦理任務的人員(如承擔受理和分案任務的人員、法律政策研究人員、控告申訴辦理人員等)。

如果再細分下去,這些人員又包含了全國四級檢察機關的所有員額檢察官和檢察輔助人員。而根據我國案件的管轄原則,大部分案件集中在基層司法機關立案處理。

所以按照業務類型建設的應用系統,其終端用戶微乎其微,甚至很多用戶初次使用後就放棄了。無論是測試階段還是正式上線階段,根本無法支撐後續的優化、反饋任務,其應用效果可想而知。


二、頂層與基層

頂層與基層,是指各級司法機關在智能化工作中所應該擔負的角色。司法機關智能化建設經歷了近十年的發展。

可以說一直走的是“游擊戰”戰略,既有全國統一建設的系統、又有各地自建的系統,投入了大量的財力物力人力,重複建設、盲目建設大量存在。

當然,如上文所述,也不能否認其在司法智能化發展史上發揮的重要作用。

而現在的情況是:法院的系統以省級自建為主,最高法統一建設為輔。檢察的系統以最高檢統一建設為主、省級院自建為輔。而公安的系統更是紛繁複雜,談不上哪個是主、哪個是輔。無論是跨單位還是跨部門都不能實現數據共享,這其中主要包含了技術和制度兩方面的原因。

在客觀情況發生深刻變化的今天,司法智能化工作也應該調整其“戰略”,實現從“游擊戰”向“陣地戰”的全面轉變。

所謂“陣地戰”即是指充分發揮我國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制度優勢。各司法系統的最高機關應該集中力量打基礎:統一搭建一個雲平臺、建設一套核心系統、制定一個技術標準、出臺一個發展規劃。

各省級司法機關承擔工具性、輕應用的建設工作和最高機關確定的試點建設工作。運行穩定後部署在統一搭建的雲平臺,實現共享。對於功能相似的輕應用限制開發數量。

同時,對比共享後的使用數據,對反饋較好的輕應用扶持優化。更重要的是,市級以下單位只負責需求反饋,無需投入開發新系統。這種模式對於打破技術和制度壁壘可以發揮重要作用。

同時,也應反思當前司法機關的人員分類改革:比如檢察系統,區縣一級檢察機關已經全部取消了信息化部門,人員編入後勤保障部門,甚至部分省級院信息化部門也和後勤保障部門合併,人員流失嚴重且日常保障工作更加繁重,已無力承擔專業性很強的信息化建設工作。


三、橫向與縱向

橫向與縱向,是指跨系統和跨層級司法機關之間的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

現在各單位應用系統林立,單位內部尚不能實現互聯互通,更不要說單位與單位之間了。基於上文提到的頂層與基層定位,統一的技術標準可以為互聯互通掃清技術障礙。而統一的頂層規劃可以為互聯互通掃清制度障礙。

對於跨系統司法機關之間的互聯互通,有的省份已經開展了政法委主導的建設政法大數據平臺的實踐探索,旨在實現公檢法司之間的互聯互通。

我以為,這種方式應該值得警惕,司法業務工作的程序性、專業性很強,打通各司法機關的信息系統不僅僅需要IT技術實力,更需要法律知識儲備和運用能力。

政法委是黨委領導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是實現黨對政法工作領導的重要組織形式。客觀的講政法委目前還不具備司法機關專業系統的開發管理能力和司法業務參與能力,也無需配備這種力量。但是政法委在協調政法單位之間、政法單位和有關部門、地方之間具有天然優勢。

所以,政法委在司法機關互聯互通的工作中應該扮演“主持人”的角色。負責牽頭制定司法機關之間互聯互通的規章制度、技術標準和統籌協調共享數據需求。

至於跨層級的互聯互通,採用上文提出的由最高機關統一建設的業務系統即可。這樣,同系統內數據共享將不存在技術和制度障礙,統籌需求後再劃分權限即可。


四、觀念和制度

觀念和制度是司法智能化工作發展的“最後一公里”。司法智能化工作的發展不是孤立的,具有全局性、系統性。相應調整司法人員的觀念和工作制度,對司法智能化工作的推進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司法智能化對司法業務除了具有支撐作用,其引領、規範作用同樣至關重要。而目前的現狀是支撐不足、規範不強、引領不能,凸顯了司法智能化的困境。業務和信息化兩張皮現象明顯且普遍。

觀念直接體現在工作習慣上,而司法機關的人員年齡結構普遍偏大,尤其是領導人員。以最高人民檢察院為例,首批入額檢察官平均年齡47.5歲,平均法律工作經歷年限為23年。幾十年形成的工作方式和習慣難以改變。同時,他們對互聯網產品的操作水平低於社會平均水平。

智能化產品的設計者在充分考慮這一因素的前提下,司法人員的工作習慣也應該作出相應的調整。二者是利益共同體,要相互理解、相互配合,而不是互相埋怨。

經常有人拿“微信”等流行軟件產品做對比。微信無疑是一款偉大的通訊軟件,但也應該認識到微信等流行軟件功能邏輯的單一性。

而我們的智能化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是由成百上千個互相關聯的功能整合在一起的生態系統,是眾多辦事規則和制度的梳理和再造,它具有嚴格的規則性、程序性、嚴謹性和權威性。

這就產生了本文的第二個問題:制度的調整。智能化系統從來不是線下程序和規則向線上的生搬硬套。它需要在不改變基本原則的條件下,對相關制度的細枝末梢做出調整,以便系統運行更順暢、更便捷。

以某檢察機關建設的遠程提訊系統為例。傳統的提訊模式為檢察人員把提票交給看守所幹警,由看守所幹警把嫌疑人提至看守所提訊室,檢察人員進行訊問。遠程提訊系統建成後,檢察人員可以在本院通過遠程提訊設備提訊嫌疑人。

但是由誰把提票交給看守所幹警,或者是否可以使用電子提票,就成為影響遠程提訊系統使用效率的重要因素,這就需要對相關的提訊制度作出調整。

隨著5G時代的到來,萬物互聯即將成為現實,將為我們呈現一個數字世界。世界物質的發展將更加清晰化、可視化。這將為我們把握物質發展規律、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供強有力的支撐。司法工作作為社會治理的矛盾集中點,提升智能化水平迫在眉睫。

以上觀點請大家指正,如有不妥,歡迎批評。 作者:王齡輝;手機號碼:18502285239。


本文編輯 | 朱桐輝,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天津市法學會訴訟法學分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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