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判故意殺人罪!偷的不是井蓋是命

摘要

中青評論

司法機關關心居民“腳底下的安全”,為解決窨井“吃人”問題樹立了精準的法律標尺。

“拿起井蓋我沒法抱住你,放下井蓋我沒法養你。”這句調侃偷竊井蓋者的段子,在互聯網上流傳多年。眾所周知,盜竊、破壞窨井蓋的行為,給公眾出行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威脅。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下文簡稱《指導意見》),其中明確盜竊破壞窨井蓋致人傷亡可以故意傷害、殺人罪定罪處罰。

在最高檢同期公佈的案例中,就包括一起居民擅自移動窨井蓋致鄰居小孩溺亡的事件。被告人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類似沉痛的教訓提醒人們,不管出於什麼動機破壞窨井蓋,都可能承擔嚴肅的法律責任。

可判故意殺人罪!偷的不是井蓋是命

井蓋雖然是城市公共設施的細枝末節,卻關係到居民“腳底下的安全”。因為井蓋安全問題,傷人、“吃人”的事件屢見不鮮。儘管缺少全國性的統計數據,但通過一些地方的報道足以窺見一斑。例如,早在2006年,就有報道稱北京每年丟失井蓋價值1600萬元;山東濟南媒體曾引用業內人士的話稱,該市一年丟失5000多個井蓋;江蘇常州媒體曾報道,該市每年有3000個井蓋丟損。儘管隨著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和市民警惕意識的增強,近年來中心城區的公共井蓋被相關部門納入重點整治對象,但在一些偏僻地方和郊區,井蓋丟損問題仍有不少。

一些違法犯罪人員盜竊井蓋的行為,給公共安全埋下隱患。在過去一段時間裡,對於盜竊井蓋的法律後果,社會的認識並不統一。很多人還以為,對盜竊窨井蓋行為都是按“盜竊罪”定罪量刑。其實,早在2004年,蘇州市平江區人民法院就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兩名盜竊窨井蓋(共五塊,價值不足千元)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後,各地司法機關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盜竊井蓋的案例逐漸增多。

可判故意殺人罪!偷的不是井蓋是命

不過,由於盜竊、破壞井蓋的案情複雜多樣,有的是有組織有策劃的“團伙作案”,有的是臨時起意的犯案,有的可能只是行為人的“無心之失”,造成了一些案件罪名適用不準確,罪責刑不相適應,處罰過於寬緩。社會仍呼喚司法機關對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論罪量刑出臺統一意見,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文件。“兩高一部”發佈專門的《指導意見》,完善盜竊、破壞窨井蓋的司法處置辦法,是司法機關應有的擔當。

值得肯定的是,《指導意見》凸顯了對公共安全的保護,對盜竊、破壞公共場所尤其是人流、車流密集場所的窨井蓋,不再簡單地以盜竊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來認定。這就打消了公眾對這方面的疑慮,也強化了嚴肅打擊盜竊破壞井蓋的司法決心。

還須注意的是,有的井蓋殘損問題不是由特定人員造成的,而是由於機動車頻繁剎車制動、自然鏽損等客觀原因逐步積累的,公交車站附近、道路交叉口等地方更容易出現井蓋毀損現象。對此,《指導意見》也針對負有窨井蓋管理職責的機構和個人提出了要求,根據管理職權的性質,可以翫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或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在督促管理者加強對井蓋維護和更新,保障公眾出行安全方面,法治體現了強大的驅動力。

可判故意殺人罪!偷的不是井蓋是命

因為城市更新建設的頻繁,井蓋管理涉及多個部門和機構,因此在接到公民舉報井蓋殘損問題以後,有時會出現管理者互相推諉的現象。現代城市的地下管道線路猶如複雜的毛細血管,專門建立統一的管理機構或許並不現實。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對井蓋管理缺失問題就必然無所作為。如今,司法機關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辦案理念,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就為解決窨井“吃人”問題樹立了精準的法律標尺。

撰文/王鐘的

編輯/任冠青

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網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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