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年來時有發生的窨井“吃人、傷人”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下發意見,就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作出系統規定。
《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共12條,主要包括依法懲治盜竊、破壞窨井蓋等普通刑事犯罪和涉窨井蓋相關失職瀆職犯罪等內容。其中對於盜竊、破壞窨井蓋犯罪的,意見明確根據窨井蓋所處的位置和行為方式分別認定為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同時還分別規定了相應的過失犯罪。
此外,最高檢從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辦理的涉窨井蓋刑事案件中篩選出5件典型案例,予以公佈。
武某某破壞交通設施案
基本案情:2011年8月,被告人武某某夥同其女友郭某(另案處理),駕駛一輛遮擋號牌的麵包車,在山西省晉中市董榆公路源渦路段盜取了7個公路中間的窨井蓋,巡邏交警發現後要求其停車接受檢查,武某某與郭某駕車逃離。途中,郭某欲趁機將井蓋丟棄,被當場抓獲,武某某逃走。後武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武某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2014年4月,武某某犯破壞交通設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警示:公路上的窨井蓋系交通設施的組成部分,如有缺失、破損,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不易發現,危險性很大。盜竊、破壞公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的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顧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陳某甲、陳某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13年9月,被告人顧某某駕駛麵包車,攜帶丁字鉤等工具盜竊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多條人行街道上的窨井蓋57個(價值人民幣23646元),後以每斤0.6元的價格賣給廣東省中山市坦洲鎮經營廢品收購站的陳某甲。被告人陳某甲將收購的井蓋以每斤0.8元的價格賣給中山市某廢舊物資回收公司的陳某乙。2013年12月,顧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陳某甲、陳某乙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八千元。
案件警示:窨井蓋是重要的公共基礎設施,在居民日常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因井蓋缺失,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時有發生。行為人明知可能會發生人員傷亡的危害後果,而盜竊人流密集往來的公共場所的窨井蓋,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應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定罪處罰。窨井蓋系特殊物品,對這類物品的回收有特別規定,本案兩名被告人明知所回收物品為盜竊所得而予以收購、銷售,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姜某某過失致人死亡案
基本案情:2017年5月,河北省隆化縣居民、被告人姜某某因要抽走下水道汙水而打開其家門口外的窨井蓋,未設警示標誌且未找人看管即返回家中。後其鄰居劉某發現自家孩子房某某(2週歲)不見了,經多方查找在姜某某打開的窨井內發現了房某某,被打撈上來後,房某某經鑑定系溺死。姜某某認罪悔罪,並積極賠償,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2018年1月,姜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案件警示:擅自移動窨井蓋,應當預見可能發生人員傷亡的後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屬於過失犯罪。本案中,姜某某主觀上沒有致人傷亡的故意,但其擅自移開家門口的井蓋,應當預見可能產生危害後果而沒有預見,造成兒童墜井溺死,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處罰。
周某某盜竊案
基本案情:2018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到江蘇省蘇州市蘇州工業園區某廣場地下車庫,3次竊得某物業公司鋪設在車庫內的窨井蓋13塊(價值人民幣946.4元)。2018年12月,周某某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案件警示:本案中,被告人盜竊的窨井蓋位於商業廣場的地下車庫,車庫有限速要求(5公里/小時),車輛發生傾覆或者毀壞的可能性不大。地下車庫不屬於人流密集往來的場所,窨井蓋的缺失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然而,被告人多次盜竊,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定罪處罰。
張某某翫忽職守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張某某系山東省濟南市某交通局工程建設指揮部負責人,負責濟南機場路施工質量問題。機場路建成通車後,張某某知道機場路存在窨井蓋缺失、損壞等情況,市民多有投訴,但其不認真履行職責,不查清窨井蓋缺失情況並及時修復,致使機場路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隱患。2015年9月,劉某甲駕駛電動兩輪車在機場路跌入窨井摔死。案發後,張某某積極賠償損失、認罪悔罪。2018年6月,張某某犯翫忽職守罪,被免予刑事處罰。
案件警示:對窨井蓋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部門和人員,要切實負起管理責任,維護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本案被告人知道自己所負責的路段存在井蓋缺失、破損問題,卻怠於履行職責,以致發生人員死亡事故,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翫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