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師:以案釋法之59 故意殺人案

慈溪刑事律師陳亮:今次介紹以案釋法之59,王志才故意殺人罪。死刑改死緩,是我國獨特的一種法律制度。法律規定:對於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人,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慈溪刑事律師:以案釋法之59  故意殺人案


以案釋法之59 故意殺人案

今次介紹以案釋法之59,王志才故意殺人罪。死刑改死緩,是我國獨特的一種法律制度。法律規定:對於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人,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一.案情簡介

被告人王志才與被害人趙女,在同學期間建立了戀愛關係。雙方畢業參加工作後,王志才與趙女商議起結婚事宜,但遭到趙女家人反對,趙女也提出分手。王志才經過多次努力求婚不成,惱怒起意殺人。用一把單刃尖刀,朝趙女的頸部、胸腹部、背部連續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認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王志才提出上訴,被駁回。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複審時,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發回原審法院重審。重審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案件的裁判理由

死刑改死緩,是我國獨特的一種法律制度。法律規定:對於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人,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死刑改死緩的主要考量,是慎用死刑,確保死刑只用在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上。就本案來講,故意殺人罪當然屬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行為,但案子同時具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酌定從輕、減輕的情節,因此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但本案犯罪人故意殺人手段特別殘忍,被害人親屬也不予諒解,因此既要從嚴懲處,又要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判處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三.死刑改死緩的法律效果

1.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

2.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4. 本案是故意殺人罪,限制減刑,即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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