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姚浩) 近日,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偽造國家機關印章案,一審判決謝某、丁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均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2019年8月份,在馬鞍山居住的謝某得知其朋友所在的泉州市某公司欲投標馬鞍山某公司相關項目,但前提是需要提供泉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具其公司三年內無安全事故的證明。因該公司無法提供,謝某開始為其朋友出謀劃策,謝某首先通過其子獲取到該局印章的模板圖片,後又將模板圖片提供給丁某,丁某又將該印章模板圖片提供給某網絡購物平臺,並以80元的價格讓該平臺偽造了該枚印章。2019年9月,丁某、謝某先後接到辦案民警電話,最終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丁某違反法律規定偽造國家機關印章,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結合其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損害國家機關的名譽,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公民在辦理相關業務時,應當遵守制度規定,不能因貪圖便利而私刻國家機關印章或者偽造公文、證件,否則觸犯刑法要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