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疫情中編造他人確診傳染病信息的行為定性

【以案釋法】疫情中編造他人確診傳染病信息的行為定性

裁判要旨

  在已有疫情發生且已採取緊急防控措施的地區,編造他人確診傳染病的信息,雖沒有藉助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但導致國家職能部門啟動應急措施,造成相應社會恐慌,擾亂社會秩序,後果嚴重,應當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論處。

  【案情】

  被告人劉某明於2020年2月25日19時許,為阻止與其有戀愛關係的李某梅乘坐飛機離開廣州,在明知其身體無恙的情況下,撥打廣州市白雲機場客服熱線電話,謊稱李某梅在江西省信豐縣人民醫院被確診患有新冠肺炎並私自逃離廣州,導致街道、公安、疾控等部門單位啟動應急處置,到李某梅入住的本市海珠區江南大道南1196號七天優品酒店5009房進行核實,並對李某梅及酒店其他住客採取隔離措施。經檢測,李某梅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劉某明被抓獲。

  【裁判】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明在疫情防控期間,在已有疫情發生且已經採取緊急防控措施的地區,明知他人沒有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為達到阻止他人搭乘飛機的目的,向機場致電編造他人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逃離醫院並欲搭乘飛機的信息,導致相關職能部門啟動應急措施隔離相關酒店及人員,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為此判決被告人劉某明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判決書送達後,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現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疫情期間,在已有疫情發生地區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沒有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罪名定性問題。第一種觀點是本案編造、傳播的是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應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論處。第二種觀點是本案編造、傳播的是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但因行為人僅是採取了打電話的行為,不符合本罪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要件,缺乏場所要件,按罪刑法定的要求,應以無罪論處。第三種觀點是應當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論處。

  一、疫情已發生地區,編造甲級防控措施處理的信息應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論。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對恐怖信息採用的是一種列舉性規定,並不意味著恐怖信息僅限於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這三類信息。只要能夠使人產生恐懼並在一定範圍內引起公眾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都應屬於恐怖信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亦明確將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列入“虛假恐怖信息”。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明編造他人確診新冠肺炎的信息雖屬於單個病人確診的信息,但因確診病人傳染性強,容易導致不特定人員感染,類似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新冠肺炎屬於按照甲級防控措施防控的乙類傳染病,一旦一定範圍出現確診病人,足以導致人們產生受到感染的恐懼,且直接導致機場、相關部門採取措施,故其編造的信息應以恐怖信息論。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虛假信息僅限於險情、疫情、災情、警情。險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危險情況;疫情是指傳染病與重大疾病的發生、蔓延等情況;災情是指火災、水災、地質災害等災害情況;警情是指引起警察採取重大措施的情況。虛假信息罪中的虛假疫情,是指編造沒有發生的傳染病或者重大疾病的發生、蔓延等情況,針對的疫情是否發生,疫情是否傳播或者傳播的範圍等的總體情形。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其入罪主要是考慮近年來藉助信息網絡,尤其是例如微信朋友圈發佈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等虛假信息這種行為方式的社會危害性,而此類信息一般難以列入恐怖信息範圍,即使是涉傳染病的,也有甲級、乙級及丙級傳染病之分。故為避免出現可罰性的漏洞,對於編造此類信息,附加場所條件而設立本罪。

  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和編造虛假信息罪,在客觀行為上存在交叉,比如虛假的爆炸威脅,往往也是虛假的警情,客觀後果也相似,兩者主要是擾亂社會秩序,不會實際危及公共安全,但兩者引起的後果仍略有不同,虛假恐怖信息主要是引發群眾對公共安全的恐慌,擔心相關的威脅發生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虛假信息主要是引發群眾在社會秩序方面的恐慌,擔心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會危及社會秩序。

  二、被告人的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社會危害性明顯,符合刑罰“三要件”犯罪構成的要求。

  根據刑罰“三要件”犯罪構成,任何犯罪應當符合“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三要件”要求才能入罪處罰。“該當性”要求發生的事實與刑法條文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相一致。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要求具備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場所要件,本案行為人僅有向機場管控部門撥打電話的行為,不符合上述場所要件的要求。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無此場所要件要求,本案發生的事實行為符合本罪刑法條文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就“違法性”而言,違法性判斷要根據是否有違法阻卻事由。違法性阻卻事由,是指排除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的違法性的事由,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法令行為、正當業務行為、被害人承諾、自救行為等。就本案事實及行為而言,無任何違法阻卻性事由,符合“違法性”的認定要求。“有責性”,指能夠就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對行為人進行譴責,即非難的可能性。“沒有責任就沒有刑罰”,行為人一般應具有主觀的責任,其行為才成立犯罪。有責性的阻卻事由,包括缺乏期待可能性等。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據具體情況,有可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違法行為而實施其他合法行為。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劉某明行為主觀責任及客觀後果上均符合“有責性”的認定要求。

  從時間上看,被告人劉某明編造的行為發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新冠肺炎傳染性強,疫情期間,政府相關部門一直高度重視,嚴陣以待,採取了多種措施,如通過各種方式發佈病人的確診人數及活動範圍等情況,如確診病人出現後,對確診病人的住處進行大範圍的消毒、對與確診病人有密切聯繫的人進行隔離等,各種措施安撫群眾的恐慌情緒,避免社會秩序混亂。被告人編造他人確診新冠肺炎逃離醫院並擬搭乘飛機的信息,引起了巨大的恐慌,導致白雲機場客服接電後相關部門馬上啟動應急處置,其主觀過錯明顯。從造成的後果來看,被告人劉某明的行為導致相關的公安、街道、疾控等部門立即啟動應急處置方式,對李某梅的個人及酒店的其他住戶進行隔離。造成的後果是一方面在疫情關鍵時期,浪費了疫情期間相關疾控部門、公安部門的人力物力,影響新冠肺炎的防控工作;另一方面,導致李某梅及其他酒店住戶隔離,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及工作。

  綜上,被告人劉某明的本案事實及行為符合罪刑法定的認定要件,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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