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彭州查處一起運輸未經檢疫的生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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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案 情 簡 介

2020年2月3日23時30分,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駐守成德大道濛陽街道天王村段和廣漢市交界處卡點執法人員,在該卡點發現一輛運輸生豬的貨車(豫G***80),隨車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市綜合執法局隨即依法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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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查 處 理

經調查核實,該批生豬共102頭均佩戴有畜禽標識(耳標),由當事人李某託朋友劉某從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南賈鄉運輸至彭州市,當事人僅能提供從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南賈鄉到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古城鄉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No.1402****98),不能提供到彭州市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之規定。2020年2月4日,該批生豬經彭州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官方獸醫檢疫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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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彭州查處一起運輸未經檢疫的生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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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分 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並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及第七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誌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之規定,參照《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動物衛生監督)》適用情形“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裁量標準“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上50%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之規定。因駕駛人劉某未收取運輸費,市綜合執法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並作出處貨值金額40%(即9.6152萬元)

的行政罰款。

1 典 型 意 義

動物防疫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是每個相關從業者的法定義務,也是保護畜牧業健康發展和從業者自身利益的需要。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將繼續加大此類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進一步規範從事動物運輸行業人員持證運輸的行為,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動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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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彭州查處一起運輸未經檢疫的生豬案

主辦: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來源:法規科

採寫:董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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