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對非法盜採國家資源行為堅決說不

近年來,環保風暴重拳出擊,各地加大了對破壞環境行為的打擊力度,資源行業落後產能逐漸被淘汰。因環保政策影響,礦產資源市場價格暴漲。在地下資源豐富的地方,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驅使下大肆盜採國家礦產資源,致使當地礦業開採秩序混亂,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

【以案釋法】對非法盜採國家資源行為堅決說不

案情回顧

2017年,被告人蘇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在原平市長梁溝鎮某村一帶的山上非法開採原煤800餘噸。後被告人蘇某將盜採的原煤和自己先前購買的其他存煤摻起來,以每噸180元左右的價格出售。被告人蘇某非法獲利約14.4萬。案發後,原平市公安局在被告人蘇某存放原煤地點和其非法採煤地點提取原煤樣品,經原平市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該原煤坑口價每噸180元至270元。被告人蘇某在庭審中供認犯罪事實,自願認罪,其親屬主動代其退賠違法所得14.4萬。


原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蘇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且曾因非法採礦受到行政處罰後又實施該行為,非法開採的礦產品價值14.4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採礦罪。原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蘇某犯罪後自願認罪,主動退賠違法所得14.4萬元,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蘇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4.4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寄語

非法採礦罪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非法採礦者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置水土保持於不顧,大都選擇高強度開發,掠奪式開採,棄土、棄石、棄渣任意傾倒。甚至有的地方為了便於盜採,將整個山頭扒光,岩石裸露,開採過後寸草不生,這種“斷子絕孫”式盜採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極大,造成的嚴重生態破壞往往無法修復。非法採礦,擾亂採礦秩序、浪費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環境汙染,尤其是嚴重威脅著生產安全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對非法採礦行為必須依法取締、堅決打擊。


法律鏈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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