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墾利區人民法院對耿汝港等20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作出一審判決

中國山東網-感知山東12月1日訊

11月29日上午,東營市墾利區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公開宣判耿汝港等2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一案。

東營市墾利區人民法院對耿汝港等20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12月被告人耿汝港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刑罰;出獄後,耿汝港糾集刑滿釋放和社會閒散人員聚集。2012年起,耿汝港組織不斷髮展壯大,逐漸形成了人數眾多、人員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耿汝港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人數眾多,分工明確,成員固定。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實施了組織內違法犯罪20起,其他違法犯罪8起,共計28起違法犯罪行為。被告人耿汝港等人多次通過強攬拆遷、建設工程,強迫交易,暴力討債,敲詐勒索等手段獲取鉅額經濟利益,經審計收入金額43135343.25元,並將獲取利益用於組織生存發展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在東營市東營區轄區內,東至西二路、西至雲門山路、北至黃河路、南至南二路區域及周邊地區,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逞強爭霸、插手糾紛、報復他人、替人行兇、非法斂財、欺壓殘害百姓,形成重大影響,導致3家汽車4S店停業,4名未成年人、2名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1家企業、幾十名群眾被強迫交易,1家企業被敲詐勒索,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東營市墾利區人民法院對耿汝港等20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耿汝港犯罪組織應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耿汝港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依法應當對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其他組織成員應當對各自所犯罪行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在整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判決被告人耿汝港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被告人郭連偉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十三萬元;判決被告人盧偉東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四萬元。其他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一年四個月到八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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