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馬興國涉黑案18名被告被判刑 主犯被判25年

新華社銀川4月18日電(記者張亮)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賀蘭縣人民法院18日對馬興國等18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主犯馬興國被判有期徒刑25年。

賀蘭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馬興國等人從寧夏南部山區的西吉縣來到銀川市西夏區,陸續承包寧夏國營賀蘭山農牧場600餘畝土地。自2003年起,馬興國在銀川市西夏區私自成立“西吉馬銀移民開發區”,宣傳、鼓動西吉縣及其他地區群眾移民至此。此後,馬興國安排家族、宗族人員擔任村長、組長等職務,組建保安隊,對該地區進行非法管理、控制。馬興國等人違法向當地群眾發放自制的土地承包證、莊園證、房產證,長期非法轉讓、倒賣國有土地,巧立名目,向當地群眾收取各種費用;以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滋擾、欺壓、毆打群眾,插手民間糾紛;非法拘禁賀蘭山農牧場職工,辱罵、圍堵政府工作人員,阻撓政府管理,操縱破壞基層選舉,通過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攫取鉅額經濟利益,對當地群眾形成心理強制,逐步形成了以馬興國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法院審理認為,馬興國等人橫行鄉里、稱霸一方,長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人數較多,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管理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馬興國在整個組織中起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系組織者、領導者,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危害程度及情節,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決:馬興國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尋釁滋事罪、合同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等十項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7名被告人因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妨害公務罪等,分別被依法判處18年至10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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