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建“巡邏隊”私自配置警用設備 廣東汕尾一12人涉黑案主犯被判23年

近日,廣東省汕尾市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章美潘等12人涉黑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串通投標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職務侵佔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等,數罪併罰,判處章美潘有期徒刑二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1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個月至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章美潘利用擔任海豐縣可塘鎮下可塘村委會幹部的職務便利,糾集社會閒散、前科人員組建治安巡邏隊,由其直接掌控。該治安巡邏隊不僅配置有警用樣式的鋼盔、伸縮棍、催淚劑、手電筒、手銬、摩托車等,還放置有鋼管、木棍等工具,在章美潘的指使下,該巡邏隊多次實施敲詐勒索、故意傷害、開設賭場、妨害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為獲取非法利益,該巡邏隊巧立名目,多次對食品公司進行敲詐勒索,圍堵、恐嚇、毆打公司工作人員索取治安費、資助費,並將巡邏隊隊員安插進食品公司生豬執法隊,以干預食品公司的執法查處工作。在此過程中,逐步形成了以章美潘為首,人數眾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為攫取更多利益,章美潘還通過串通投標、掛靠資質圍標的方式取得物業管理項目和農村“三清三拆”工程建設項目。強行以低價從食品公司收購生豬,再高價轉賣給市場的商戶。該組織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擾亂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章美潘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章美潘作為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全部罪行處罰,其他被告人應當對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全小晴 史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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