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段子:自己拍的照片,卻不配擁有署名權?

看到自己發在博客上的照片

被另一網站不打招呼地使用了

哇,好氣哦

明明是我的作品

我卻不配擁有署名權?

立馬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

網站構成侵權,但不用賠償

Why?


燒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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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段子:自己拍的照片,卻不配擁有署名權?


起因:博客上的照片被侵權使用

李先生是一名攝影發燒友,周遊世界拍攝了大量旅遊風光美圖,並將照片發佈在自己註冊於X網站的博客上。偶然間,李先生在一家新聞網站Y網站上看到了自己拍攝的照片。李先生對於Y網站未經自己允許使用照片的行為非常氣憤,協商無果後,將Y網站訴至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要求網站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鄞州法院法官徐旭霞接手該起案件後,原以為這只是眾多平平無奇的攝影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中的一件。因為Y網站所使用的照片,與李先生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一致,Y網站毫無疑問已侵犯了李先生的著作權。


不過隨著案情的深入,法官眉頭一皺,發現事情並不簡單。


侵權照片背後是兩家網站的“廝殺”

原來,Y網站使用侵權圖片的文章系轉載自李先生註冊博客的X網站上的文章,而X網站上文章所使用的圖片則來自李先生博客。


小編繪圖一張以便大家更直觀地瞭解案情:


這不是段子:自己拍的照片,卻不配擁有署名權?


此外,X網站其實已經先於李先生一步,發現了Y網站擅自轉載文章的行為並起訴。而Y網站也不甘落後,緊接著也起訴X網站存在擅自轉載Y網站文章的行為。


總之就是兩家網站都存在

互相轉載的行為

經過一番激烈的“廝殺”


X網站和Y網站達成了“一攬子”協議,對雙方在某一個時間段內相互轉載文章的行為進行和解,並完成了侵權賠償。李先生主張侵權的這幾張圖片,恰巧就在“一攬子”協議的範圍之內。


靈魂拷問:憑什麼代表我授權他人使用

看到這裡,讀者一定會發出“靈魂拷問”,X網站為什麼可以代表李先生處理侵權事宜?


這就要追溯到李先生註冊博客之初了。


大家都有過這樣的經歷,在網絡上註冊一個賬號時,會跳出來一堆協議條款讓你簽署,如點擊“不同意”,則無法成功註冊。而大部分網友可能並未仔細查看這些密密麻麻的條文,就立即點擊了“同意”。而在這些條文中,可能正包含了許多知識產權的讓渡條款。


比如李先生在X網站註冊博客時簽署的《網絡服務使用協議》中約定,對於李先生髮布在博客上的內容,X網站具有免費的、永久的、不可撤銷的、非獨家的和完全再許可的權利和許可,服務協議中還明確“您同意X網站有權就任何主體侵權而單獨提起訴訟”


這意味著,X網站不僅可以自己免費使用李先生髮布在其博客上的知識產權作品,還有權許可他人使用這些作品,並且有權向其他侵權主體提起訴訟。


法院認定:構成侵權但不賠償

基於此,法院經審理後認為,Y網站雖構成對李先生攝影作品著作權的侵權,但因《網絡服務使用協議》系對外公開內容,李先生註冊了X網站的博客,應視為對《網絡服務使用協議》的認可,Y網站有理由相信X網站具有處理其網站上相關作品著作權的權限。且Y網站已通過“一攬子”解決的方式,就擅自使用李先生攝影作品行為,向X網站支付了相應賠償,其不應就同一行為受到重複追責,故依法判決駁回了李先生要求侵權賠償的訴訟請求。


說到這裡,有小夥伴會提出,《網絡服務使用協議》是“霸王條款”,沒有對李先生進行提示,協議無效。


不錯,法院在審理中也注意到了協議效力這個問題。經審查,法院認為,互聯網上公開的《網絡服務使用協議》具有一定的公示公信力,李先生註冊博客就意味著簽署了該協議,Y網站有理由相信X網站具有處理相關作品著作權侵權事項的權限,並沒有明顯過錯。如果要求Y網站在與X網站協商侵權賠償時,還需去考量《網絡服務使用協議》的效力問題,未免對Y網站苛以過重的審核義務。故此,法院認為《網絡服務使用協議》的效力問題不影響“一攬子”調解協議的效力。


如果李先生認為與X網站簽訂的《網絡服務使用協議》屬於“霸王條款”,可另案主張。


當我們註冊賬號時,應該注意什麼?

這個案件典型地反映了互聯網時代著作權人與網站運營商之間的著作權權利分配問題。我們在微博上發佈的照片、在公眾號推送的文章、在朋友圈寫下的日常,都是我們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但同時,在我們註冊賬號時一秒鐘輕輕點擊的“同意”,可能已經將著作權中一部分權利讓渡了出去。


在此,承辦法官徐旭霞建議,網民要提高知識產權自我保護意識,在任何網站註冊賬號時,最好耐下心來,仔細研讀一下相關條文,看看是否存在讓你無法接受的權利讓渡條款。而廣大的網站運營商們,更應具備尊重知識產權、尊重用戶知情權的意識,對涉及用戶權利讓渡的網絡服務條款,以加粗加大以及十分醒目的字體進行標註,提醒用戶注意。知識產權保護,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來源:法治一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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