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万保险因妻子换过肾而拒赔,丈夫:之前都说过了没事,凭什么!

保险公司拒赔一直被消费者诟病,但实际上只要满足了理赔条件,保险公司都会快速审核进行理赔的。

不过,懂宝特别强调:大家一定要在投保时遵循如实告知原则

一旦遇到个别保险销售人员以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将面临增加保费、拒绝承保等为由,诱导保险消费者隐瞒真实健康状况投保时,消费者也不要被骗,必要时可进行举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6万保险因妻子换过肾而拒赔,丈夫:之前都说过了没事,凭什么!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案例,看看覃先生是怎么维护自己权益的。

案例详情:

2015年7月,覃先生为妻子投保了养老保险,当日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了在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还约定了投保人不得故意隐瞒事实,要如实告知义务。

2017年,覃先生陪妻子去北京换肾委托其兄代交保费,其兄向保险公司业务员告知被保险人去北京换肾,业务员答复知道,并告知这与交保费无关,其兄于是代交了保费。

2018年,妻子因病身故,覃先生向保险公司要求履约而被拒。拒赔理由是:妻子在投保前患有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而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双方协商未果,覃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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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本案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系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同时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特别是在得知被保险人正在换肾、投保人对是否续保交保险费心存疑虑时,仍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履行说明义务,而是告知这与交保险费无关。其行为足以使人相信换肾与该保险无关,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仍然认可并要求继续履行。

保险人不认真予以核查,明知被保险人换肾而且继续收取保费,既不拒保也不提高保险费,应视为被保险人放弃了自己的解除权利,故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亦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由于保险公司业务员与保险公司系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对其业务员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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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60000元并退还保险费用10360元。

懂宝总结:

保险合同是一份基于诚信基础上的合同,我国《保险法》对如实告知做了明确要求。那么,如果真的有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会怎么样呢?一般来说,有以下结果:

不能得到理赔。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不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保险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保险事事故有权拒付保险金,也就是说,你的保险等于白买了,一切良好的愿望都将落空。

也许有消费者问了:那如果我是因为疏忽造成的未告知呢?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过失未告知的情形下,法律规定未告知的事项必须满足“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影响”的条件,保险公司才能拒付。

合同也可能被解除。

除了得不到赔付金,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保险公司就能取得法律赋予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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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对于过失不告知的,法律规定必须具备“未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条件,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每个人情况不一样,配置的保险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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