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通融赔付」,是监管对保险消费者最真切的爱~

保险的「通融赔付」,是监管对保险消费者最真切的爱~


保险本质上是一纸合同,从保障责任到除外情况都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


所以小编一直向大家强调,赔不赔,条款是唯一判定标准,和公司大小、投保渠道都没有关系。


可有些代理人偏偏要玩火,拿“通融赔付”作为优势来说事。


似乎在密不透风的墙中,开出了一条口子,“隐秘而美好”。


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代理人口中的“通融赔付”,到底是怎么样的骚操作。

保险的「通融赔付」,是监管对保险消费者最真切的爱~

通融赔付有哪些操作方式


“通融”二字,体现的是一种处世之道。


我国人民对此尤其感到亲切。


可通融赔付并非国内保险公司独创,只是具体到通融赔付的执行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将其发扬光大了。


顾名思义,“通融”,就是破例迁就本来不该赔的却赔了


官方定义是这样的: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本不应完全承担赔付责任,但仍赔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行为。且通融赔付有一定的原则,并不是随便进行赔付。


什么叫“一定的原则”呢?


其实每个公司的通融赔付都遵循着严格的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但这是保险公司的内部机密,所以才说得如此含糊其辞。


但根据以往的经验,学姐总结了四类情况。


第一种: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


这类案件比较特殊,没有什么争议空间,无论是受害者、保险公司、还是监管都是倾向通融赔付的。


例如在2008年,汶川地震后,发生了号称“中国最伟大的一次通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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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候,地震大多被列进免责条款,可这次,保险公司纷纷打破条款的限制,为灾区打开了绿色通道。


例如在2013年,雅安地震后,保监会及时发布了理赔十点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对客户通融理赔。


例如在2017年,台风“天鸽”在广东珠海登陆,一位大叔在狂风暴雨中徒手推车,结果货车侧翻人遇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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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简化流程处理案件,2天后就向受害者家属通融赔付了61万保险金。


在这些突发事件和重大灾害下,保险公司还真不能冷冰冰地站立一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此时此刻,整个社会正需要保险公司站出来,稳定人心。


监管也提倡保险公司积极给予通融赔付。


第二种:销售误导、违规承诺,滥用「通融赔付」


众多代理人拿着“通融理赔”当兜底利器,仿佛他还有能力给你开小灶、走后门一般。


最常听到就是代理人信誓旦旦地承诺,自家公司大,更容易理赔。


可是,到理赔时一个人影都见不着,给你的只有“拒赔通知书”。


没办法,你只能去艰难地维权。


实际上,监管对保险公司的销售误导情况一直都严加管控,从近期下发的《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就可见一斑。


保险公司迫于监管的压力,也许会选择通融赔付给你。


我们遇到的这种情况比较多,学姐在下文会再举一个拒赔案例详细讨论一下。


第三种:大客户、重点客户出险案件。


保费缴纳得多,就是大客户。


既然对保险公司贡献了这么多利益,为了巩固业务关系,保险公司自然会考虑通融赔付。


这一点,一言难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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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公司无责,客户反复投诉、上访、甚至聚众闹事


俗话说,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需要钱治病、走投无路的人们也许真的会一哭二闹三上吊,事情闹大了,总归能赔一些吧……毕竟有先例?


可怜是真可怜,不过在法治社会,这种行为是有点“无理取闹”。


如果遇到这类人,保险公司也只能自认倒霉。


保险公司不愿把事情搞大,影响自家名声,只能通过通融赔付来息事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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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看这四种情况。


第一种,自然灾害的发生实在少见,而且一旦发生,不只是保险业,举国各行各业都在向灾区捐款救助。


此时的通融赔付金,实际上也与捐赠金的意义差不多。


所以有人觉得,干脆就变通融赔付为捐赠好了,毕竟通融赔付这几个字也许会向大众灌输错误认知。


以为通融赔付这事儿,存在即合理。


还真的会相信大公司理赔更宽松,像第二种情况。


还真的认为闹一闹,或者向媒体曝光,就能得到理赔金了,像第四种情况。
保险业的爱与责任需要传递,保险业的诚信底线也需要守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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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宽松,谁说了算?


接下来我们来详细谈谈,关于代理人们将“通融赔付”作为销售利器行不行?


李先生在2018年9月被医院诊断为“急性重症坏死性胰腺炎”。


所幸之前投保过一份X安福重疾险,充满期待地去申请理赔。


结果却遭到拒赔,理由是“没开腹,不赔!”


“未开腹遭拒赔”的案件华夏保险也曾发生过。(点击链接跳转)


的的确确没达到条款要求,不应该赔的。


争议就出在代理人的销售误导上。


下面是几张视频截图。


保险的「通融赔付」,是监管对保险消费者最真切的爱~


X安人寿代理人说的话,无疑代表了千千万万个代理人的销售手段。


一句话,贵,但是理赔更宽松。


那实际情况怎么样,还不是拒赔?


赤裸裸的打脸。


所以我们要看合同条款,代理人会骗人,合同不会骗人。


那有些人会问,保险条款玩文字游戏怎么办呢?


像下面这个例子,看条款,病种的定义的确很宽松,可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却玩起了文字游戏。


事情是这样的:


项女士2018年1月为儿子投保了太平洋少儿超能保2.0重疾险,1年半之后,孩子身体不适住院治疗。


住院诊断书结果为:手足口病,并发脑炎。


项女士立即找来保险条款,看到三个条件都符合了,于是就去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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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却被拒赔了。


理由是,病情不够“危重”。


太平洋说,孩子的脑电图、脑CT等无异常,说明孩子并发的脑炎不够危重,所以不赔。


这个拒赔理由非常奇葩。


从我们的角度看来,只要并发脑炎,就属于危重并发症。


保险公司既没有对脑炎的危重程度作任何说明,也没有对脑电图的异常情况做限定,就默认没有限制。


到理赔的时候再来玩文字游戏,完全站不住脚。


关键在面对理赔纠纷时,那个之前口口声声说“比起别的保险,这款保险理赔没有那么多条条框框”的业务员也不敢露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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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警惕所有告诉你“理赔宽松”的人,他们都是坏人。


之后,项女士去投诉保监会,然后和太平洋私下和解、协商理赔了。


话说回来,少儿超能宝2.0对“重症手足口病”这一项的疾病定义的确像代理人说的那样宽松,其他公司对该疾病的定义要严格许多,或者说,清楚许多


保险的「通融赔付」,是监管对保险消费者最真切的爱~


合同上的定义宽松确实是优势,不过理赔时不按合同办事,抠字眼、玩文字游戏,这就不对了。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随意解释条款,《保险法》这样保护我们的权益: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所以,即便去打官司,太平洋该赔的还是要赔


这就是为什么学姐始终把合同条款放在高位,一遍一遍向大家强调它的重要性。


赔不赔,合同说了算。


有理有据的,监管部门不会坐视不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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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融赔付本不应存在


通融赔付现象“历史悠久”,但十多年前,保险公司对此操作还是十分审慎的。


他们对这种行为的道德性与合法性本身底气不足,所以都是“秘密进行,不宜公开”。


然而现在,这一现象倒也司空见惯,似乎“名正言顺”了起来。


通融赔付是怎样的产物?


它是监管、保险公司、消费者三者共同牵扯的结果。


对于监管来说,保险是国家的稳定器,稳定民心,是监管的考虑。


所以发生纠纷时,法律和监管或多或少地都会向消费者一方倾斜。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监管或者媒体的压力下,不影响公司声誉,这是保险公司的考虑。


不过保险业务员的销售误导情况,是需要持续改善的。


保险的「通融赔付」,是监管对保险消费者最真切的爱~


对于消费者来说,对保险的认知依然不够,甚至产生偏差与误解。投保时埋下的坑,是给理赔时自己来跳。


或许当事人拿到通融赔付的钱,能解决燃眉之急。


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无论哪一种情况的“通融赔付”,都无一例外的违背了“契约精神”。


按照合同赔付,这是商业原则,也是我们保险公司经营的底线。


学姐始终认为,这一条底线不能逾越。


保险的原理是利用大数法则,集合众人的力量,

将大家交的保费集合起来,赔偿少数人的大额损失。


每一笔通融赔付,无疑是拿所有投保人的公共基金在做投入,侵犯的是所有投保人的利益。


这对其他人是不公平的。


所以,在理想环境下,通融赔付不应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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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保险公司都明白这一点,所以指定有严格的通融赔付管理办法。


前面也说了,通融赔付不是随便赔付。


对于隐瞒健康告知等骗保行为,保险公司是一定会进行严格审查的。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学姐希望我们每个人,心中秉持的信念应该是“按合同约定赔付”,而不是“大公司更容易赔付”。


从投保到理赔一以贯之,最后,顺利拿到理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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