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优选 | 以案说险——没做到这点,你的保险白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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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身保险,很多人有这样一个认识——“保险都是骗人的,交钱容易,索赔难!”的确,身边不乏买了保险,最后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比如——

案例一:

A买了重大疾病险,因甲状腺癌治疗,家属索赔被拒。

案例二:

B买了分红型两全保险,因肺癌身故,家属索赔被拒。

然而,你知道的是他们索赔失败了,却不知道保险公司为什么拒赔,不知道这些案例背后的隐情。下面,我们来逐一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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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A于投保前一年,住院就诊,B超检查甲状腺结节,但在健康告知时全部否认。家属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理赔调查到A的甲状腺结节史,所以拒赔。

案例二:

B有长期吸烟史,投保前半年检查发现肺结节。B以为自己购买的是理财产品,不重视健康告知,全部否认。

A、B在投保时隐瞒病情的这种做法,称为“不实告知”;而不明性质的结节、肿块史,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属于“重大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并解除合同,且对于故意隐瞒的,有权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第十六条:

  •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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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对如实告知的相关条款,是基于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而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如实告知条款并不要求投保人把身体情况从头到脚回顾一遍、把诊疗情况事无巨细陈述一遍,

只要求对“保险人提出询问的”(即健康告知)如实告知,其余的不告知不算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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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重视健康告知部分,千万不要嫌麻烦,或者抱着侥幸心理,否认身体存在异常情况。否则,就算承保通过了,将来索赔时也会因“不实告知”而拒赔,失去保障。而如实告知,不一定会被拒保,即使被拒保,也可以及时转投其他险种,获得一份适合自己的保障。

来源:建信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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