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房,一定是個人財產嗎?

一、婚前買房婚後辦產權證,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購房時無貸款,不影響一方婚前財產的認定,婚後房屋也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購房時有貸款,婚後共同償還,產權則為按份共有,婚前一方出資部分為婚前財產,婚後共同還貸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

注意:保留好《房屋買賣合同》、《抵押貸款合同》、付款憑證、銀行存取款單據。


婚前購房,一定是個人財產嗎?


二、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一方出資另一方未出資


1、贈與關係,如沒有憑據證明父母的出資性質即視為贈與。

2、借貸關係,子女向父母借錢並打借條,婚後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注意:為防止將來發生爭議,父母出資也應與子女簽訂簽訂借款協議,最好辦理公證。


婚前購房,一定是個人財產嗎?


三、婚後用的是個人財產還貸,那麼離婚時就不需要補償對方。


比如說老爸老媽還貸款,那麼從首付到貸款,資金都和婚後的財產相區分。

一般情況下婚後老爸老媽對一方的贈與如果不明示贈與夫妻一方那麼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此時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參照《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前購房,一定是個人財產嗎?


四、婚前房產婚後房產證加名,離婚房產如何分配


這種情況相對複雜,分四個要點進行介紹:

(一)問:目前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房產證有另一方名字和沒有另一方名字,判決有何區別?有名字的話就一定能分到二分之一房產嗎?

有區別:1、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2、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

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3、如果是婚前購房但存在共同還貸,但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時,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4、如果有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

如果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於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5、對於房產增值部分的補償,可以根據房屋購置資金的來源及其在全部房價款中所佔的比例來考量其分割原則。

(1)一方婚前購房時交納的首付款以及其個人償還的貸款部分,該部分系不動產的自然增值,並非投資收益,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雙方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對應的房產增值也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房屋所有權人不僅應當補償另一方夫妻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還應該補償共同還貸部分對應的房產增值。

(3)尚未償還的貸款部分,未歸還的貸款是房屋所有權人的個人債權,其對應的房產增值也應當屬於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其對應的增值部分。

舉例來說,假如夫妻婚前購房總價值200萬元,首付50萬元,按揭150萬元。婚後數年,按揭還本30萬元、付息50萬元,房屋總值升至400萬元。

那麼,離婚時應當這樣分割:產權歸產權登記的一方,未還的120萬元貸款作為產權人的個人債務繼續歸還。

屬於共同財產的部分包括: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包括已還的30萬元本金和50萬元利息,以及相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30/200×400-30=30萬元,而未登記的一方原則上將取得30+50+30=110萬元中的一半,即55萬元。

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出臺前,同樣是這套200萬元的房子,在相同情況下,未登記一方只能獲得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包括已還的30萬元本金和50萬元利息的一半即40萬元。也就是說,根據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實際上未登記的另一方能多得15萬元。

(二)問:假設婚前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那麼另一方名字婚前加上和婚後加上的法律效力一樣嗎?在離婚判決時會產生影響嗎?

答:產權證上加名字性質上屬於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因此,婚前或婚後加從法律效力上來說並無區別。

(三)問:如果離婚時,房產還有貸款沒有還清,那麼又分幾種情況?分別可能如何判決?

答:如果有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

如果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於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四)問:婚前財產公證、房產證加名字哪個效力更大,或者說更加優先?有沒有必要“雙管齊下”?

答:無論哪種方式,房屋產權均應以最後產權登記為準。因此,婚前財產公證或者房產證加名字時最好各方能簽署協議,對於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避免矛盾。


婚前累積存款,如何隔離零風險


很多高淨值人士都有這樣侷限的看法,他們瞭解到《婚姻法》規定婚前的財產歸其個人所有,認為婚前的存款即使在婚後不管經歷多少年以何種方式呈現出來,都屬於其個人所有,這種看法還真是太傻、太天真。


舉例來說明吧,比如說一個人在婚前已經有100萬的存款,婚後事業尚可,銀行流水交易頻繁,已經累積到500萬的存款,請問是該認定500萬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隻能認定400萬為夫妻共同財產。答案是應當認定500萬為夫妻共同財產。


理由很簡單,資金出現混同,婚前存款與婚後收入部分已無法作出區分。對於高端客戶而言,是急迫想知道如何隔離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避免婚前個人財產會在婚後“改姓”。


筆者為此提出如下做法:

一是在婚前另行開立銀行賬戶,專用於存儲婚前累積的存款;

二是該新設立的賬戶在婚後不能有任何進賬行為;

三是在使用該賬戶進行交易時,一律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

通過上述方法,是可以有效隔離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但問題又來了,這種隔離方式基本上沒有任何投資收益可言,並不完全符合高端客戶的想法。


如果拿來做項目投資,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外,也會被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辦?其實,針對婚前銀行存款的保護,也可以通過購買人壽保險、年金保險來實現。譬如年金保險的投保人是母親,被保險人及生存金受益人是自己,身故受益人為父親,這樣設計保單可以讓保險公司定期對自己發放年金(含投資收益部分),再將年金單獨存戶。如此一來,自己在婚後所獲取的年金仍屬於個人財產,這樣就達到了隔離與增值兩全其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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