聰利說法‖《民法典》之“霸座篇”

2020年5月28日,我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正式頒佈,於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如學者所說,《民法典》以民字當頭,法條的字裡行間處處凸顯以民為本的原則,也切實回應民眾之關切。

今日,小編為大家帶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霸座的解讀。

聰利說法‖《民法典》之“霸座篇”

前引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以及基礎設施的日益完善,中國的鐵路交通尤其是高鐵已步入快速發展期。但在鐵路運輸高速發展帶動經濟,帶給人們安全、快速出行體驗的同時。總有一些人不遵守規則,不買車票、“高鐵霸座”、拒絕檢票、甚至強行阻攔列車發車。

案例一

2020年1月2日,在一輛K1315次列車上,一名趙姓男子購買了河南駐馬店到信陽的車票,但到信陽車站時,列車員提示他下車,可他拒絕下車也不補票,甚至對列車員動手辱罵,行為嚴重影響其他旅客正常上下車,最終,乘警趕到事發車廂處置,對趙某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案例二

2018年,在永州到深圳北G6078次高鐵上的一名女性強行坐到了靠窗座位,當列車工作人員協調座位時,卻遭到了女子的“強詞奪理”,霸佔座位不肯讓座。最後該女子行為被認定構成“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被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據公安部鐵路公安局2019年7月披露,全國公安機關在2019年上半年,對於社會廣泛關注的霸座佔座等問題進行專項整治,已對相關違法人員行政拘留9000餘人。通過這些數據,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霸座這種現象居高不下。其背後除有霸座人的蠻不講理,亦有乘務員的無可奈何,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相關法律規定不明,除了嚴重情況下公權力的介入,很多時候被霸座人或者工作人員只能不斷爭論。

聰利說法‖《民法典》之“霸座篇”

‘對霸座說不’,民法典為其提供法律保障

民法典》對‘霸座’的法律規制,落實到了第八百一十五條: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一十五條明確規定了旅客應當按照實際購買的票對號入座,不得“霸座”的義務,並且明確了霸座的後果,即補交差價、票款,如果不履行相應義務則會被“趕下車”;此條也明確了承運人(鐵路部門等相關運輸單位)的權利,對於霸座的旅客,有權加收票款、收取差價或者拒絕承運。

很明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佔座霸座”行為由原來的宏觀道德譴責昇華至了具體法律規定。其第八百一十五條,強化了客運合同的內容,從立法層面規制和約束“佔座霸座”行為,針對“佔座霸座”的旅客視為沒有購票,需額外支付或補收所佔座位的相應票價,否則,承運人有權拒絕運輸,此種增加違法成本的做法,對於“佔座霸座”的旅客能夠形成很強的心理威懾,亦為客運公司合法處理佔座霸座行為提供及解決了法律和制度上的後顧之憂。

聰利說法‖《民法典》之“霸座篇”

律師點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未頒佈之前,對於“佔座霸座”的不文明現象,雖然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為由,由行政機關對行為人給予相應的警告或罰款。但是這種處理方式相對比較麻煩,若沒有公權力的介入,基本無法起到制止的現實效果。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強化了客運合同的內容。使得乘客在購票成功的那一刻起,形成了與承運機構的客運合同,其購買車票時選定的車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條款,去乘車就是履行合同。民法典明確規定旅客應該對號入座,那麼,“霸座”就不僅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更是一種違法行為。這一法律規定改變了長久以來我國《合同法》對於旅客和承運人的權利義務規定過於簡單,沒有對違反“對號入座規則”等行為的後果進行規定的問題,增加了“佔座霸座”旅客的違法成本,對被侵害財產權益人提供了有效保障。此外,通過法律明確化、規範化之後,可以讓執法者有法可依,維護了社會秩序,向更多承運人弘揚誠信與契約精神。

今後,如果再出現‘霸座’現象,被霸座人與客運公司可以共同拿起法律的武器,對付霸座人的違法行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