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盡到主要扶養義務,遺產可多分

【民法典】盡到主要扶養義務,遺產可多分
【民法典】盡到主要扶養義務,遺產可多分

不少再婚家庭都遭遇過遺產繼承糾紛。父親去世後,兒子將繼母訴至法庭,要求對父親遺留的4萬餘元進行分割,卻被法院駁回,這是為啥?

【民法典】盡到主要扶養義務,遺產可多分

關鍵詞——遺產繼承

身邊事

高明與前妻育有一女(高紅紅)一子(高文才)。1987年,高明與周華登記結婚,二人均為二婚,周華之女陳小梅、之子陳小兵與二人共同生活。幾年後,高紅紅因病去世,其子小白跟隨高明、周華共同生活。

2002年,高明因病癱瘓,一直由周華照顧。高文才與父親及繼母有矛盾,鮮有往來。

2019年,高明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遺囑及遺贈扶養協議。高明與周華婚後購買房產一套,價值160萬元。經各繼承人協商決定,該房歸周華所有,由周華給付其他繼承人折價款。周華向高文才支付了10%的房款,但高文才一直不配合周華辦理過戶手續。

不僅如此,今年5月,高文才還把周華訴至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高文才認為,除了這一套房,父親還有存款也應依法分割。

法院庭審查明,被繼承人高明的遺產包括:一套房屋(開庭前已繼承分割完畢)、工資4萬餘元(根據高明遺願,周華將這筆錢取出,又借了5萬餘元,湊夠10萬元匯給了小白用以買房)。

法院審理認為,高明未留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其遺產房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此外,周華在與被繼承人高明二婚共同生活的三十餘年中,共同撫育了陳小梅、陳小兵及小白。特別是高明生病癱瘓後,周華給予其無微不至的陪護和照料,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周華雖獨自領取了4萬餘元,但她已將該筆錢贈與無血緣關係的繼外孫小白。高文才在高明二婚後幾乎未盡贍養義務,周華的行為卻體現了大愛、無私,應予以認可,在分配遺 產時,可以多分。綜上所述,高文才提出的對高明4萬餘元存款進行分割的訴求不合理。

法院判決,高明遺產房屋由周華所有,其他各繼承人協助周華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駁回高文才要求分割其他遺產的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

提個醒

法官提示,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此外,相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繼承編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如錄像、打印等遺囑形式被認可,引入遺產管理人制度,增加繼承“寬恕制度”等,更有利於妥善管理遺產,減少遺產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7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新增的繼承人“寬恕制度”讓法律既有力度,也有溫度。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因此喪失繼承權,後來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來源:新疆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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