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押財產不經抵押權人同意也可轉讓

現實生活中,當事人雙方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人大多情況是對自己最重要的動產或不動產設立抵押,而在轉讓這些抵押財產時,根據現行《物權法》的規定,就受到了需要抵押權人同意的限制,容易引發糾紛。

民法典:抵押財產不經抵押權人同意也可轉讓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規對此做了調整。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規定: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洪振律師解讀

根據該條款可以看出,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在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不經抵押權人的同意轉讓抵押財產,且轉讓合法有效,只需要通知抵押權人即可。即使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也只是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或者提存。

而在之前的《物權法》規定的是,除非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否則債務人在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

民法典:抵押財產不經抵押權人同意也可轉讓

這就會造成即使抵押人的其他財產足以償還抵押權人的債務,抵押人也不能未在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轉讓抵押財產,抹殺了抵押人的自由。

當抵押人將不需要登記的抵押財產在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時,如果依照《物權法》,則轉讓違反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侵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抵押財產不經抵押權人同意也可轉讓

綜上,《民法典》對此做的修改一方面維護了善意第三人的權益,另一方面在抵押人擁有足夠多的財產從而不可能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時,維護抵押人的財產自由。

同時,也可以避免部分抵押權人惡意阻止抵押人轉讓財產,促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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