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遺產繼承的新規定


「民法典」關於遺產繼承的新規定

民法典關於遺產繼承的新規定

一、擴大法定繼承人範圍,可以代位繼承姑姑舅舅的遺產

案例:舅舅除了小張沒有其他親人了,小張和舅舅相依為命。按照《繼承法》,舅舅去世後,小張不在法定的代位繼承範圍,不能繼承舅舅的遺產。按新的《民法典》規定小張可以繼承舅舅去世後留下的遺產。

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錄像、打印等遺囑形式被認可

案例:小張有兄弟姐妹三人,父親去世時未立遺囑。後母親去世前,在兩個鄰居的見證下,通過錄像的方式立下遺囑,將房子留給小張,將存款留給其他姐妹二人。二人認為錄像遺囑並非有效遺囑,財產應該按照法定繼承分割。新《民法典》規定了打印遺囑和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的有效形式。

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三、公證遺囑效力不再優先、遺囑的先後順序

案例:小張母親去世多年,父親和兩個子女生活在一起。小張的父親曾以公證遺囑的方式將其去世後的財產進行了分配。後來由於小張盡力贍養老人,父親去世前又自書一份遺囑,將遺產的大部分留給了小張。按現行的《繼承法》,如果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新《民法典》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如果有數分遺囑,內容有衝突,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四、遺產管理人制度

隨著社會的發展,遺產的種類越來越多,不再僅僅是存款和房屋,《民法典》引入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可以滿足多元化的遺產分配需求。法律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五、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以及繼承寬恕制度

案例:小張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其父立遺囑時沒有將小張列為遺囑繼承人。之後小張改正錯誤,盡心盡力贍養父親,漸漸得到父親的原諒,父親考慮重新寫份遺囑,將一部分財產讓小張繼承。

規定:《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被繼承人知道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對該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喪失受遺贈權。

六、遺贈扶養協議、保姆居住權

現在有很多獨居老人,子女不在身邊。臨終前一直由保姆照顧。老人為了感謝保姆的照顧,想把去世後的財產留一部分給保姆,並且讓保姆可以一直在老人的房子中住下去。這時老人可以寫一份遺贈扶養協議,並且給房屋設定居住權。

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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