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你一起讀懂《民法典》】《民法典》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和“保障民事權利的宣言書”的民法典,內容包羅萬象,與每個人息息相關。想知道民法典7編1260條中有哪些內容會影響我們的生產生活嗎?南崗區人民檢察院普法專欄將陸續推出【帶你一起讀懂《民法典》】系列宣傳,讓我們跟隨檢察官一起來學習民法典、瞭解民法典,用民法典來保障我們的美好生活!


第五期● 《民法典》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帶你一起讀懂《民法典》】《民法典》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信息化時代,網絡購物、乘車出行、朋友圈的曬娃都處處涉及到個人信息。我們在感觸數字信息化帶來魅力生活的同時,促銷、廣告、騷擾電話也隨之而來。從推銷房產、小額信貸,到育兒教育、美容護膚,可以說是花樣百出,讓人不堪其擾。個人信息洩露問題頻現給公眾造成極大不安全感,甚至儼然會成為“透明人”。如何對個人信息予以有效保護,牽涉你我他每一人。


案件回顧

小王是一位在校大學生,2018月11月某日在網上看到了筆譯翻譯的兼職廣告。因工作時間自由、地點不限、薪酬待遇高立即吸引了小王的目光。小王隨即聯繫招聘電話,並按照要求將個人身份證號碼、身份證影印件、家庭地址、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提供招聘單位,同時還給招聘平臺支付了500元的入職押金。隨後小王非但沒有等到夢寐以求的機會,反而再也無法聯繫到招聘單位。自此以後小王的手機不斷收到各類騷擾信息,還意外收到了小貸公司的催款通知。在報警後得知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辦理了網絡貸款,還被註冊了很多APP網絡應用軟件。小王對急於求職而貿然將個人信息提供給招聘平臺的做法懊悔不已。


【帶你一起讀懂《民法典》】《民法典》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檢察官提示: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帶你一起讀懂《民法典》】《民法典》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學有所思:

  私密信息與個人信息存在較大交集,難以完全劃清邊界。《民法典》設立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的章節,有利於自然人瞭解自己的權利。而對於我們普通民眾,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注意防範:

  (一)不要在不明APP、不明網站鏈接中預留個人信息

   用戶預留信息是感知度最高的信息洩露方式之一。該方式需要用戶主動通過APP、網站鏈接填寫個人信息,故其對提供的信息內容瞭解明確,並且自主度較高,身份影像件等重要身份信息都是通過該方式予以洩露。

  (二) 不隨意連接公共場合WiFi

   公共場所中的一些免密WiFi可能實為專門搭設的虛假“釣魚”陷阱;在使用時可能“出賣”了個人信息。

  (三) 不輕易發佈和透露個人信息

   儘量避免在微信、QQ等社交平臺“說得太多”。發佈日常動態是一些人的愛好,但同時也可能洩露個人信息。如不小心“曬”的車票、使用“所在位置”等從而洩露身份信息。

  (四)不隨意丟棄快遞票據

   快遞單、火車票、取款憑條、信用卡對賬單等票據上的姓名、居住地址、消費傾向、往返旅途地等信息是造成信息洩露的途徑之一。因此要先行抹除處理後再丟棄。

   此外,不參與不明網絡的測試遊戲,不貪小便宜換取紙巾、鑰匙扣等活動都是防止個人信息洩露的良好習慣。

本次頒佈的《民法典》將隱私權與個人信息列為人格權中獨立一章,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同時明確了個人信息的類型,有效遏制過度搜集個人信息的亂象,為保障普通民眾的信息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


文字:高緒仲

編輯:李 良

來源:南崗區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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