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53條第一款: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結婚登記之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撤銷婚姻。
第二款: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一年內訴請法院撤銷。
該條規定直接確立了一個全新的制度,即婚前重大疾病告知制度。如果在結婚的時候,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是卻沒有告知,那麼在婚後另一方可以主張撤銷該婚姻關係,一旦撤銷,視為自始沒有結過婚。
【案例】
李某與張某結婚,但是李某患有嚴重的癲癇病,一旦發病病狀十分恐怖。但是在登記之時李某並未如實告知張某,張某遂與之登記結婚。
婚後不久李某再次發病,張某驚駭不已,立即送李某就醫。經醫生確診,張某方知李某患有嚴重癲癇病。
那麼此時張某就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一經撤銷,婚姻關係自始不存在。
對該條文的細節性解讀
第一:時間要求。即患有疾病必須是婚前,且患病者明知患病的事實而沒有告知。
第二:條文並沒有限制疾病的種類,只要是重大疾病就行。這就要求雙方在結婚時必須坦誠以待。
第三:受到除斥期間的限制,期限為一年。
第四:婚姻被撤銷之後,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有過錯方賠償損失,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條文之漏洞
該條文仔細品讀,亦有漏洞。
之前《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屬於婚姻無效的事由,但是如今《民法典》已經廢除該項規定。
《民法典》並未禁止艾滋病人結婚,如果現在一個艾滋病人結婚,沒有如實告知對方。那麼在對方結婚之後可以撤銷,頂多申請一個賠償。但是事實上另一方往往已經被感染。此時賠償再多,也是無濟於事。
此時再撤銷婚姻似乎意義也不大了。
法律應該禁止艾滋病人結婚嗎? 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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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因為保護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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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該,因為這是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