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性自主權:在法律不禁止的範圍內,個人具有按照自己的意願來選擇和決定自己在性方面的一切事務的權利。他人不得侵害或者破壞個人的這種權利。
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是指帶性暗示的言語動作。針對被騷擾對象,通常是加害者肢體碰觸受害者性別特徵部位,妨礙受害者行為自由並引發受害者抗拒反應。
規定:
對於性騷擾的規定,主要是位於《民法典》規定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第二章。
該規定為:
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解讀:
1、侵犯權利為:身體權和健康權
從《民法典》將性騷擾規定在第二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範圍內,可以得出。
性騷擾主要侵犯的身體權和健康權。
也就是將性的自主權,歸屬於身體權和健康權。
2、承擔的責任為:民事責任
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因主要在於,性騷擾是在刑事範圍範圍外的,如果是構成強制猥褻罪,那麼自然有著刑事處罰。
一般的性騷擾達不到刑事犯罪和遭受行政處罰的程度,甚至在行政處罰後,在民事上也並無明確規定民事責任範圍。
此條明確規定被性騷擾者屬於被侵權人,有著請求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
對於被性騷擾的人,提供了明確救濟渠道。
3、性騷擾的方式為: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
該條明確界定了性騷擾的方式,且留下了口子沒有固化性騷擾的方式,也就是說性騷擾的方式,不限於身體接觸,言語、文字的等非身體接觸的方式,只要是實施性相關的行為,就侵犯了行為人的性自主權。
4、主觀上:性騷擾者主觀上為故意,被性騷擾者為:違背其意願,
5、性騷擾和被性騷擾的主體:不限於女生,男生也可
該條並無明確說明,被性騷擾和性騷擾的主體,那麼也就是說,男生和女生,都可以作為被性騷擾和性騷擾的主體
6、明確了社會義務承擔者為:企事業單位等組織
企事業單位有義務保護其職工或者存在從屬關係的人,不受到性騷擾的侵害,如果其職工遭受了性騷擾,就屬於違背了其義務,那麼其單位員工也可要求其承擔責任。
至於責任類型,是否屬於安全保障義務,則需要後續的細則來規定。
亮點與意義:
1、亮點:
本次《民法典》將性騷擾以法律規定形式確定下來,作為侵害身體權和健康權的方式。
且明確了性騷擾侵權的方式、救濟措施、主客觀對象和社會組織應盡的義務。
2、意義:
對於以前不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或者說模糊的侵犯性自主權的性行為,有了明確的責任承擔方式。
這意味著,通過給予被性騷者明確的救濟渠道,來對性騷擾者進行經濟上處罰,可以有效保護性的自主權和遏制社會不良風氣。
法條時間:
《中華通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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