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扣留受託管理車輛,萍鄉法院判決原物返還

私自扣留受託管理車輛 法院判決原物返還

私自扣留受託管理車輛,萍鄉法院判決原物返還


近日,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件,法院判定被告將其扣留的重型自卸貨車、車鑰匙及行駛證返還原告。

經查明,2017年5月原告劉某向案外人某公司購買重型自卸貨車一輛並於2018年6月約定將重型自卸貨車掛靠在該公司經營。原告購車後,委託被告鄭某對車輛經營進行管理。2018年8月,鄭某因與原告劉某關於車輛經營期間的費用產生糾紛,扣留重型自卸貨車及其車鑰匙、行駛證。劉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原告劉某系涉案重型自卸貨車物權所有人,其合法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物權人的合法權益。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萍鄉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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