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意見》屬具體行政行為,政府不受理複議申請,適用法律錯誤

【裁判要點】

本案中,周開棚改徵遷〔2017〕3號《處理意見》系徵遷指揮部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涉及的共性問題形成的一致決議,其中第四條關於“周開發徵遷〔2017〕2號第2條‘婚嫁女’指在2004年前結婚”的規定,在結婚時間上對“婚嫁女”能否享受房屋補償安置問題增設了限制條件。康軍雲20**年9月14日登記結婚,該條規定直接從結婚時間上將康軍雲排除在周開發徵遷〔2017〕2號第2條中“婚嫁女”範圍之外,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屬於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周口市政府認為周開棚改徵遷〔2017〕3號《處理意見》系針對共性問題作出的指導性意見,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決定不予受理康軍雲的複議申請,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二審判決駁回康軍雲的訴訟請求不當,應予糾正。


《處理意見》屬具體行政行為,政府不受理複議申請,適用法律錯誤

【基本案情】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康軍雲,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周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慶豐東路**。

法定代表人:丁福浩,該市人民政府市長。

再審申請人康軍雲因訴周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周口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決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行終284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於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850號行政裁定,提審本案,並於2019年10月14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康軍雲20**年1月18日向周口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適用於康莊村的棚戶區(城中村改造)補償安置方案”。同月28日,康軍雲收到周口經濟開發區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徵遷工作指揮部(以下簡稱徵遷指揮部)周開棚改徵遷〔2017〕3號《關於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共性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周開棚改徵遷〔2017〕3號《處理意見》)。次月8日,康軍雲向周口市政府郵寄行政複議申請書,請求撤銷周開棚改徵遷〔2017〕3號《處理意見》。周口市政府2018年2月12日作出周政(復不可訴)字〔2018〕3號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同日向康軍雲郵寄送達。康軍雲不服,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周口市政府周政(復不可訴)字〔2018〕3號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並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審判決】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該法第六條第十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行政複議的對象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本案中,周口市政府收到康軍雲行政複議申請後,依法履行了受理、審查、決定的程序性事項,認為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並無不當。未告知訴權和起訴期限,雖有瑕疵,但對康軍雲合法權益未造成實際影響,並不足以導致被訴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撤銷的法律後果,康軍雲的訴請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康軍雲的訴訟請求。

康軍雲不服一審判決,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


《處理意見》屬具體行政行為,政府不受理複議申請,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判決】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行政複議的對象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康軍雲申請複議的周開棚改徵遷〔2017〕3號《處理意見》是徵遷指揮部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有關共性問題的指導性意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列舉規定的可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本案中,周口市政府收到康軍雲的複議申請後,依法履行了受理、審查、決定的程序性事項,認為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的法定受理條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符合法定程序,雖未告知康軍雲訴權和起訴期限,但可以對其後續起訴適用特殊時效規則,不屬於被訴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的合法性問題,故康軍雲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訴請與查明事實】

康軍雲申請再審稱:徵遷指揮部作出的周開棚改徵遷〔2017〕3號《處理意見》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非“針對共性問題作出的指導性意見”,侵犯康軍雲的合法權益,屬於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周口市政府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錯誤,一、二審判決駁回康軍雲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本院對一、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康軍雲20**年9月14日登記結婚。

【再審裁定】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本案中,周開棚改徵遷〔2017〕3號《處理意見》系徵遷指揮部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涉及的共性問題形成的一致決議,其中第四條關於“周開發徵遷〔2017〕2號第2條‘婚嫁女’指在2004年前結婚”的規定,在結婚時間上對“婚嫁女”能否享受房屋補償安置問題增設了限制條件。康軍雲20**年9月14日登記結婚,該條規定直接從結婚時間上將康軍雲排除在周開發徵遷〔2017〕2號第2條中“婚嫁女”範圍之外,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屬於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周口市政府認為周開棚改徵遷〔2017〕3號《處理意見》系針對共性問題作出的指導性意見,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決定不予受理康軍雲的複議申請,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二審判決駁回康軍雲的訴訟請求不當,應予糾正。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02行初98號行政判決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行終2844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周口市人民政府周政(復不可訴)字〔2018〕3號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

三、周口市人民政府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康軍雲的行政複議申請重新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人民幣100元,由周口市人民政府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案號:(2019)最高法行再210號

合議庭成員:袁曉磊 聶振華 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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