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可以以敲詐勒索罪追究責任嗎,在法律上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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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那麼,高利貸可以以敲詐勒索罪追究責任嗎,在法律上有何規定?

網友諮詢:高利貸可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嗎?

高利貸可以以敲詐勒索罪追究責任嗎,在法律上有何規定?

北京市京徽律師事務所彭國棟律師解答:

高利貸的放貸者以暴力、威脅等的方式向被害人追討非法債務的,是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彭國棟律師解析: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是一種重要的侵犯財產罪,其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有的學者認為,敲詐勒索罪的對象是複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財產。從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入手,敲詐勒索的客體只能是財產所有權,因而其犯罪對象只包括公私財物,而不包括人。

採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敲詐勒索財物,敲詐勒索行為與他人交付財物之間,可以表現為三種不同的情況:

一是行為人要求被害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否則會在日後將其威脅的內容付諸實現。

二是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要求其答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

三是行為人以日後將要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為相威脅,要求當場交付財物。這表明,對於敲詐勒索罪來說,行為人絕對不可能以當場實現威脅的內容相恐嚇,當場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這也是本罪與搶劫罪的顯著區別。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還必須是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才能構成犯罪。根據2000年4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上述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數額較大的具體數額標準。

彭國棟律師是北京市京徽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從事律師工作十年,專業方向是刑事辯護為主線,辦理多起涉及互聯網金融,以房養老騙局,非法集資,合同詐騙等多起重大影響案件,盡最大努力為客戶提供高質量法律服務。

高利貸可以以敲詐勒索罪追究責任嗎,在法律上有何規定?


高利貸可以以敲詐勒索罪追究責任嗎,在法律上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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