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案」4S店隐瞒车况销售事故车,可要求4S店加倍退还购车款

【案情】

张某与北京某汽车公司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双方合同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但张某在购车后在4S店做保养时,发现所购轿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故张某将该4S店诉至法院,诉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已收取和缴纳的各项费用,以及

加倍赔偿张某购车款138000元

「律师谈案」4S店隐瞒车况销售事故车,可要求4S店加倍退还购车款


【裁判结果】

北京某法院全部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张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交付张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产品瑕疵的告知义务,所以,法院认定被告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莉的损失。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55条第1款(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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