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雲律師團隊|疫情期間,通過中間人購買口罩被騙,怎麼辦?

黃雲律師團隊|疫情期間,通過中間人購買口罩被騙,怎麼辦?

文|黃雲律師

記者報道:近期,有11名市民微信轉賬給中間人,通過中間人購買口罩,結果遭遇詐騙。由於,中間人找到的“賣家”是詐騙犯,市民的錢都被騙走了。涉案金額90多萬元。雖然,兩名犯罪嫌疑人已經落網,但被詐騙去的錢還沒有著落。接下來,怎麼辦?

記者: 1、在這種情況下,接受轉賬的中間人和受騙人在法律上屬於什麼關係?在出現這類詐騙案件時,中間人會涉及到哪些法律責任?

黃雲律師:中間人與受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根據現有信息無法看出雙方具體如何約定,個人認為有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若“買家”系委託中間人代買口罩,中間人為“買家”聯繫出賣方,並代為收取口罩交易款,轉賬給“賣家”。即中間人為“口罩交易”提供代理服務,包括提供貨源信息、口罩出賣方信息、代為收付口罩交易款等。這種情況下,中間人與“買家”屬於委託代理法律關係。

(2)若中間人告知“買家”可以在“賣家”處購買口罩,包括告知“口罩交易”的單價、數量、日期、發貨地等。但僅是客觀上提供報告交易的機會或者訂立合同的媒介,這種情況下,中間人系“買家”與“賣家”之間交易行為提供媒介聯繫的居間人,與“買家”屬於居間法律關係。居間人對於“買家”與“賣家”的交易能否促成存在不確定性,並不完全由居間人的意志決定。只有居間人的居間活動達到目的,根據雙方的約定,“買家”才可能負有給付居間人報酬的義務。

(3)若中間人僅是基於善意的幫助無償為“買家”介紹,實際由“買家”自己聯繫出賣方轉賬付款,“買家”與“中間人”之間既不屬於委託代理關係,也不屬於居間關係,僅為單純的介紹行為。

從刑事責任的角度,無論中間人撮合“口罩交易”的行為在民事上被定性為“委託代理法律關係”、“居間法律關係”或是“單純的介紹行為”,在“賣方”涉嫌詐騙時,作為中間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需要判斷其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的含義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主觀要求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並認識到他們的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後果,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本案中,中間人若明知“賣家”涉嫌詐騙,仍然與之惡意串通,或者中間人明知存在風險卻放任受騙人與之進行口罩交易,這種情況下,中間人可能構成詐騙犯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責任。

記者:2、遭遇這類電信詐騙後,如果騙子沒將詐騙款轉移,市民要取回自己的錢需要多久?如果騙子已經用完了詐騙款,市民會遭遇什麼情況?

黃雲律師:根據刑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被害人因詐騙犯罪而遭受的財產損失,一般情況下,會通過刑事判決直接對該部分財產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以挽回被害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

若“賣家”系通過電話、網絡和短信等方式,對“買家”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則屬於電信詐騙案件。根據中國銀監會、公安部發布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干規定》,公安機關在凍結涉案資金後,應當主動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可以向凍結公安機關或者受理案件地的公安機關提出凍結涉案資金返還請求,凍結公安機關對被害人的申請進行審核,若查明凍結資金確屬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返還至被害人原匯出銀行賬戶。資金返還工作一般在立案3個月後啟動。

記者:3、當前受騙人是否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要求中間人承擔相應責任?

黃雲律師:不同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不同,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從《合同法》的法律規定以及民法精神來看,“委託代理”的義務高於“居間”的義務,委託代理人以代理權為基礎代理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並不代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

在“口罩交易”詐騙案件頻發的現狀下,若中間人系委託代理人,具有更多的注意義務,未按照法律要求審慎處理,很可能由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在委託代理關係中,中間人接受委託,在委託權限內承擔口罩代買事務,若中間人在此期間存在過錯,未聽從委託人的指示或未如實履行披露報告等義務,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若中間人與“賣家”惡意串通,直接損害“買家”利益的,則中間人和“賣家”承擔連帶責任。“買家”可以對中間人提起民事訴訟。

在居間關係中,法律僅規定了居間人“如實報告”的核心義務,即居間人具有將有關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的義務,若中間人故意隱瞞“買家”口罩交易的具體情況等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報告,損害“買家”利益的,中間人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若中間人僅為單純的介紹行為,其不具有“如實報告”的義務,則對於“買家”被詐騙的行為,中間人並不必然為此承擔義務責任。

記者:4、目前中間人稱自己沒有簽訂任何合同,不是買賣關係,只是轉介紹的角色,這種說法對嗎?

黃雲律師:雖然“買家”與中間人之間未簽訂合同,但民法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即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並且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當然,“買方”若對中間人提起民事訴訟,口頭協議也存在著舉證困難的風險。原告方在舉證時,首先應該證明存在合法有效的口頭協議,其次應該證明己方已完全履行了口頭協議所約定的義務。

記者:5、另外,目前中間人正在配合警方調查,曾經要求受騙人不要打擾她,“乖乖聽話的,拿到錢後會優先還款”之類的話,這種情況,受騙人可以怎麼做?

黃雲律師:“買家”不應輕信中間人對於返還資金時間的言論。

如果被詐騙,對於財產退賠的問題,“買家”作為實際受害者可以直接與公安機關溝通,如實反映情況。公安機關根據具體詐騙情況,處分凍結、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產,並依法退賠給被害人。

黃雲律師團隊|疫情期間,通過中間人購買口罩被騙,怎麼辦?

黃雲律師,執業理念:一個安靜的工匠,用心雕刻每一件作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