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門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製作的監測報告,屬於鑑定意見?

黃雲律師團隊| 環境保護部門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製作的監測報告,不屬於鑑定意見

文|黃雲律師 張明珠 雲辯護

2013年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臺,使2013年及以後全國範圍內適用《刑法》第338條結案的數量大幅增長,2013年相關案件數達到38件,首次達到二位數;2014年,相關案件數達到864件;2017年兩高關於環境汙染犯罪司法解釋修訂後,2017年當年的相關案件數達到1761件。[1]

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存在籠統地將案卷中所有關於環境汙染的數據和技術性結論統稱為鑑定意見的做法。如河北省無極縣人民法院審理的袁某、唐某甲等汙染環境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4)無刑初字第00046號],將無極縣環境保護監測站4份監測數據報告以及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的認可覆函均認定為鑑定意見。從刑事訴訟法角度來說,該做法是不嚴謹的。

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意見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章“偵查”的第七節對鑑定活動進行了專門規定。其中第146條、147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集和製作的監測報告應當為書證

(一)環境監測報告成為刑事證據的現實必要性和依據

實踐中大量汙染環境犯罪案件的發案過程為環保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可能涉嫌犯罪,調查取證後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由於許多汙染環境行為是通過暗管、滲井、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的,其具有較強的瞬時性和隱蔽性,因此環保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收集到的數據和製作的監測報告被賦予刑事證據能力是十分有必要的,將極大地促進整個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當前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賦予了環保部門監測報告刑事訴訟證據功能。一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4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二是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進一步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公安機關單獨或者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取汙染物樣品進行檢測獲取的數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二)環境監測報告的特性決定了其不屬於鑑定意見

兩高解釋的此項規定賦予了環保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作為刑事訴訟證據的法律地位,但從證據種類上看,環境監測數據及分析報告很顯然不應歸屬於鑑定意見。

1.環境監測報告大多數是在案發前的行政執法過程中產生的,而鑑定意見是在案發後形成。

環境監測報告一般發生在環境執法過程中,或為案件發生之前或為案件發生過程中。相對而言,鑑定意見是在案件發生後,基於決定是否啟動訴訟程序或者確定在訴訟過程中新發現問題的需要,而指派或聘請鑑定人對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而形成。[2]

2.環境監測報告一般由環境監測技術人員檢測、記錄和分析,我國法律法規對環境監測人員的資質要求明顯低於對鑑定人員的資質要求。

從根本上講,鑑定意見屬於鑑定人依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藉助科學儀器,就案件中的專門問題所做的科學鑑別意見,反映了鑑定人對特定問題的主觀判斷。因此,國家對鑑定人員的資質要求極為嚴格。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意見管理問題的決定》第4條對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鑑定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作出了明確、嚴格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而環境監測專業技術人員只需符合《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即“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組織的環境監測崗位考試考核合格”,即可上崗。顯然,要想申請司法鑑定人員,其前置條件要明顯嚴格於環境監測人員。

3.環境監測報告與鑑定意見的啟動程序不同。

環境監測報告是環保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依據職權主動做出的,是一種行政行為。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6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和《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11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的規定,鑑定意見為刑事訴訟程序過程中,由辦案機關主動或者依當事人申請委託或聘請鑑定機構製作的。根據刑事案件辦理階段不同,委託機關可能為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或者審判機關。二者的啟動主體和程序明顯不同。

(三)環境監測報告的證據種類應為書證

一般認為,書證是以其所表述的內容和思想來發揮證明作用的文件和其它材料,它所記載的圖形、符號、文字等表達了某種證據事實,這類證據事實與本案的犯罪事實、量刑事實或者程序事實發生了關聯。[3]而環境監測報告正是以記載的具體內容來反映監測樣本中特定物質的數量,這些數量就是對特定地點、時刻所發生的事實的描述與證明。

必須承認的是,鑑定意見在我國刑事訴訟證據體系中出於較高證明力的地位。但是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框架下,任何證據材料在庭審程序中都沒有預定的法律效力,無論是書證還是鑑定意見,都應當在刑事訴訟中當庭舉證、質證和辯論,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才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註釋:

《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https://wenshu.court.gov.cn/,以上數據均為汙染環境罪一審數。

張建偉,《證據法要義》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8月第二版,第273頁。

陳瑞華,《刑事證據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3月第二版,第168頁。


環保部門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製作的監測報告,屬於鑑定意見?

黃雲律師:一個安靜的工匠,用心雕刻每一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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