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監獄服刑犯人死亡後的處理程序

問題:如果犯人在服刑期間去世,監獄表示是生病後搶救無效離世,但是家屬對此生疑,比如懷疑是被毆打或者是犯人生病後沒有得到妥善救治導致,那這個申請屍檢的流程是怎樣的呢,如何確定監獄說的是真還是假呢?

1、在服刑期間罪犯在監獄生病死亡後的處理程序

針對這種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監獄應當立即通知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若罪犯因病死亡,監獄應當作出醫療鑑定。罪犯家屬有疑義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和的通知》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因病死亡,其家屬對監獄提供的醫療鑑定有疑義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經審查認為醫療鑑定有錯誤的,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鑑定。

因此,若家屬對於監獄提供的醫療鑑定有疑義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對該疑義應當受理並給出最終的調查結論。

2、那麼如何判斷監獄說的是真是假呢?

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監所監察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在監獄等監管場所是設有派駐檢察室的,若監管場所常年在押人員較少,也實行巡迴檢察或派駐專職檢察員制度。所以, 會有專門的檢察人員在監獄履行監督職責防止違法違規現象的出現。當監獄中出現罪犯死亡時,人民檢察院會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自接到監獄通知時立即派員到現場進行檢察,並根據罪犯死亡性質,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罪犯因病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對監獄的醫療鑑定進行認真的檢查,如有疑義,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鑑定。死亡罪犯家屬對監獄作出的醫療鑑定有疑義,並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地進行調查。經查,認為罪犯家屬提出的意見無理的,應予駁回,並配合監獄做好說服教育工作;認為罪犯家屬提出的意見有理的,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鑑定。

(二)對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在接到監獄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對屍體進行檢驗,對死亡原因作出鑑定。人民檢察院對罪犯死亡原因的鑑定,由擔負該罪犯所在監獄檢察任務的人民檢察院負責,如該人民檢察院缺乏鑑定的專門技術,可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聘請有關部門或具有法定資格的專門技術人員作出鑑定。

綜上所述,罪犯家屬可以根據人民檢察院最終作出的結論判斷監獄所說是真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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