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如何界定?

公民的死亡在我們的法律關係中有兩種,一種是自然死亡,一種是宣告死亡,事業單位考試常考的就是宣告死亡。宣告死亡要注意一點就是時間以及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首先宣告死亡的時間有三個:

第一,下落不明滿4年可以宣告死亡;

第二,意外事件滿兩年可以宣告死亡;

第三,意外事件+有關機關的證明該人無法生還的,則不需要時間限制。

注意考試的時候簡便的方式來記憶即可,只需記三個數字420。宣告死亡還需注意就是宣告死亡不是宣告失蹤的必經程序,只要滿足宣告死亡的條件,就可以宣告死亡。

死亡,如何界定?

宣告死亡的另一個重點就是關於它的法律效果,法律效果可以簡單來記,就是“妻離子散,家破人亡”,配偶在宣告死亡之後自動喪偶,其孩子也有可能就不是他的孩子了,其錢也當做死者的遺產去繼承下去了,但是當宣告死亡的人回來之後,我們原則上認為夫妻關係自動回覆,但配偶再婚的或不願意恢復關係的除外,除此之外其的孩子不能夠因沒有得到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而財產可以予以返還的,也就是說當被遺產繼承後的財產,可以進行返還,如果沒有辦法返還的,比如說房子,不動產那麼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真題】1.2007年7月6日,甲乘坐輪船出海,遇海上巨浪沉沒,下落不明,經多方搜尋,打撈無果。假設甲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甲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妻乙和其子丙、丁共同生活。2010年5月,其妻乙帶丁改嫁,丙被乙單方決定送養他人。同年11月,乙又與後夫離婚,現與丁相依為命。實際上甲幾經輾轉到了東莞,2011年10月獲利500萬。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妻乙最早可以在2009年7月6日申請宣告甲死亡

B.如果甲2010年12月重新出現並申請撤銷死亡宣告,甲乙之間的夫妻關係可以自行恢復

C.如果甲2011年底死亡,未留下遺囑,甲的500萬遺產應丙、丁繼承

D.如果甲2011年底死亡,未留下遺囑,甲的500萬遺產只有丁可以繼承

【答案】D

【解析】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根據《民通意見》第37條至第40條的規定,死亡宣告的撤銷產生如下效力: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應保護現行夫妻關係。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撤銷死亡宣告後,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的,一般不應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本題中,死亡宣告從2009年7月7日開始可以申請,A項錯;因再婚和送養他人,乙不能與甲自行恢復婚姻關係,丙也不能繼承甲的遺產,B、C項錯,D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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