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離婚訴訟中關於親子鑑定的幾個問題

談談離婚訴訟中關於親子鑑定的幾個問題

隨著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以及人們家庭觀念、社會倫理觀念和生活方式的轉變,親子鑑定逐步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接觸的話題。因為親子鑑定科學性強、確率高的特點,被廣泛應用於司法程序,為司法活動提供科學依據。在離婚案件中,一方懷疑子女非自己親生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屢見不鮮,這時候往往會涉及親子鑑定的問題。下面就離婚訴訟中親子鑑定的問題簡單說說:

一、親子鑑定不能隨意啟動

親子鑑定不是確認親子關係的唯一方法,司法鑑定部門規定,親子鑑定必須三方當事人到場才能順利進行。在離婚案件中,親子鑑定以當事人自願為原則,如果一方拒絕進行親子鑑定,法院會尊重當事人的選擇。而且,本著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即便夫妻雙方均同意進行親子鑑定,如果親子鑑定可能影響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也不應當進行。如果子女年齡在8週歲以上的,應當尊重子女的意見。對於子女堅決不同意鑑定的,則不能鑑定。

談談離婚訴訟中關於親子鑑定的幾個問題

二、無法啟動親子鑑定的情況下法院如何認定親子關係存在與否

一方雖然提出鑑定申請,但另一方不同意或子女本人不同意,導致親子鑑定無法啟動,法院一般會根據舉證情況進行推定。《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在否認存在親子關係的訴訟中,申請鑑定一方首先須提供證明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證據。例如,能夠否認親子關係的血型證據、另一方的自認或訴訟前的陳述、無生殖能力的醫學鑑定結論、女方可能的受孕時間內男方不可能與其同房(如兩地分居、出差)等。如果申請人提出了必要的證據,舉證責任就轉移到被申請人。此時,被申請人沒有相反證據證明是婚生子女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就可以推定親子關係不存在。

在確認存在親子關係的訴訟中,主張親子關係成立的起訴方申請進行親子鑑定,但另一方不同意時,申請方須提供親子關係存在的證據,例如:雙方有同居事實或發生性關係的證據;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另一方曾承認其是該子女的生父(母)或承諾撫養該子女的書證等。如果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證明不是婚生子女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就可以推定親子關係存在。

三、提出親子鑑定的時機

當事人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作親子鑑定,法院不會受理,它是附隨在訴訟離婚或索要撫養費的一種申請。提出申請的一方應當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經法院同意受理後,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進行鑑定;若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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