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疫情發生地行程涉刑責,不知已感染或構成過失犯罪

目前,深圳以及其他不少地方都出現了類似案例。

那麼,在當前疫情防控期間,公民隱瞞疫情發生地行程和病情為什麼會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其法律依據是什麼?

刑法第114條規定: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條規定: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深圳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黃雲表示,“其他危險方法”的界定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同類,需同時具備導致多數人重傷或者死亡結果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與高度蓋然性。依據罪刑法定原則,成立“其他危險方法”的行為在客觀上需要具有導致多數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可能性。

黃雲表示,根據現有的科學研究成果,可以確認新型冠狀病毒等呼吸道病毒通過病人呼吸、說話、咳嗽或打噴嚏生成的細小的飛沫都可以傳播,且都存在一定的致死率。因此,一旦被感染者不按照防控要求進行隔離,就會導致病毒大量傳播、連續擴展,給病毒防範、源頭控制、病情治療等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更會導致嚴重的社會恐慌,大幅度增加本無必要的防治費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如果可以證明被感染者是故意,或存在行為過失,導致與他人接觸,就具有了追求或者放任傳播病原體的犯罪故意,或行為過失造成病原體傳播,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過失犯罪。

此外,不知道自己是否感染和已知自己感染這兩種情況,從法律責任追溯方面是否會有不同?

黃雲表示,為做好疫情的防控工作,各級地方政府及企事業單位要求群眾報告是否到過疫區等情況,目的在於防範突發傳染病的傳播。疫區接觸史,在傳染病防治上,本身即屬於重要的流行病學證據。其中分為2種情況:

1、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故意傳播,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感染者不知自己是否感染,即並未被確診或者被診斷為疑似病例,但實際攜帶病原處於潛伏期,誤以為自己沒有感染,並且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傳播傳染病的,造成嚴重後果,如果被證明導致接觸者被傳染,甚至導致多人被傳染,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兩罪名在量刑上有所區別: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了刑事責任,黃雲表示,簽訂《居家隔離承諾書》卻違反承諾,外出行動,需要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相應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以及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記者】陳熊海

【作者】 陳熊海

【來源】 法治深圳進行時南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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