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惡狗咬人 不能總按「過失犯罪」處理

原標題:制裁惡狗咬人,不能總按“過失犯罪”處理

近來,浙江湖州南潯發生的惡狗咬傷唐姓少年並致其死亡一事還在持續發酵。衛生部門專家表示,狂犬病毒潛伏期有長有短,如果潛伏期只有幾天,患者在疫苗產生效果之前就發病,一點辦法沒有。受害者唐某介紹說,那條狗咬了兒子後跑進邊上的廠房,警察在廠裡找到養狗痕跡,但該廠一直沒有給出說法,當地派出所建議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此事。

發生瞭如此嚴重的後果,公安機關理當要考慮是否存在刑事追責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但在事情還沒有查清楚之前,就建議唐某通過(民事)司法途徑解決此事,言下之意讓被害人去打民事官司,這多少有把“球”踢給法院之嫌。

近些年來,惡狗咬傷咬死人的案件時有發生。但法院判決有罪的不多,而且量刑也較輕。

2010年4月18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西把柵鄉六犋牛村一住戶康某飼養的3只惡狗追咬4名村民,致1名男童死亡。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康某有期徒刑3年,緩期4年執行。據瞭解,這是全國首例因“狗咬人”而判處動物飼養人刑罰的案件。2013年5月27日,家住遵義老城康海花園的六旬老人陳某上山晨練後,在下山路上,從路邊一苗圃場突然跑出兩條杜高犬,將老人撕咬致死。經過法院開庭審理,兩隻犬的養犬人周某被判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

可見,司法機關對該類案件的認定多以過失犯罪論處。而正是“過失犯罪類型化”的一貫思維,很容易導致“狗惡人不惡”的輕縱邏輯。可以說,從實踐判例來看,司法機關在狗咬人案件的刑事追責上過於拘謹,這已經不符合被害者十分無辜,卻得不到司法保護的社會現實。

與中國對狗咬人的刑法規範不同,英美國家除了已經明確狗咬人的刑事責任外,其國民與政府還不斷致力於推動相關法律不斷修訂和完善。

英國狗咬死人的慘案也時有發生。2009年,年僅4歲的男孩約翰·梅西在利物浦外祖母家居住時,被舅舅飼養的比特犬撕咬而死。梅西的舅舅因此而被判入獄4個月,時年63歲的外祖母也因此被判緩刑並終身禁止養狗。

英國對狗咬人的刑事責任有明確規範。如根據英國《危險犬類法案》,比特犬是被禁止飼養的危險犬種,按照被害人梅西與安德森案案發時的英國刑事法律,對狗主人最高只能判兩年有期徒刑。但在梅西和安德森被惡犬咬死後,梅西父母和廣大社會民眾大聲疾呼,要求以更加嚴厲的刑罰嚴肅對待狗患問題。

梅西父母自從兒子死後就一直在推動修改《危險犬類法案》,試圖將法律管理的範圍擴大到私人場所。即如果在私人場所狗咬死人,狗主人也必須為此負責。因為此前英國法規定,在私人場所,狗咬死人,狗主人不用負責。2012年梅西的父母向英國首相卡梅倫遞交了一封手寫信,對此提出質疑,質問首相為何還沒有修改法律。英國議會終於在2014年通過了修訂的《危險犬類法案》。此後,如果惡犬傷人,狗主人將面臨的最高刑罰增加到5年有期徒刑;如果惡犬咬死人,狗主人將面臨最高14年有期徒刑。這次修訂大大提高了對狗主人的刑事責任處罰,極大增強了治理狗患的刑法威懾力。

再看美國的做法。2001年,舊金山一名大學曲棍球女教練在公寓走道被鄰居兩條大狗咬傷致死。同年,加利福尼亞州53歲婦女瑪喬麗·克內勒飼養的加納利犬咬死了33歲女鄰居迪亞娜·惠普爾。2013年加州63歲退休婦女帕梅拉·德維特在南部小石城散步,被居民傑克遜飼養的4條牛頭犬攻擊咬死,身上約有200處撕咬傷口。

對於狗患的處理,美國是按照各個州的規定執行。大多數州實施嚴格責任法,如果狗咬死人,狗主人將承擔嚴厲的刑事責任,最高甚至可判處終身監禁。比如,上述舊金山女教練被狗咬死案,其鄰居2008年因被控成立二級謀殺獲重刑。而在迪亞娜·惠普爾被咬死案中,2002年一審時認定犬主人克內勒成立二級謀殺罪,判處4年監禁,其丈夫諾埃爾也因本案被判處過失殺人罪。但2007年加州最高法院作出改判,以謀殺罪對其判處終身監禁,15年後方可假釋。由此,克內勒成為加州歷史上因狗咬人獲謀殺定罪的第一人。

在2013年加州德維特被狗咬死一案中,狗主人傑克遜亦被控二級謀殺,被法院判處重刑。值得注意的是:加州法院認為,就狗咬人案認定謀殺罪時,控方無需證明狗主人明知惡犬會致死他人,只需證明其明知所養犬隻具有潛在的致命性,並把他人暴露在犬隻之危險下即可。

在處理狗咬人刑事責任問題上,英美國家的做法無疑對我們有所啟迪。尤其是,英美國家對狗咬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有著高度的社會認同,社會整體民眾形成了嚴懲狗患的責任共識。而在我國,一些養狗者甚至根本沒有狗患給公共安全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危機意識,就談不上防微杜漸,甚至對狗咬人的危險聽之任之。不養狗的大多數民眾雖然對狗患表示擔憂、焦慮和不滿,但也未形成嚴格制裁的共識,這直接影響到司法機關不願管、不嚴管的消極態度。

(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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