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涉刑责,不知已感染或构成过失犯罪

目前,深圳以及其他不少地方都出现了类似案例。

那么,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公民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病情为什么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法第114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黄云表示,“其他危险方法”的界定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同类,需同时具备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与高度盖然性。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成立“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在客观上需要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能性。

黄云表示,根据现有的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确认新型冠状病毒等呼吸道病毒通过病人呼吸、说话、咳嗽或打喷嚏生成的细小的飞沫都可以传播,且都存在一定的致死率。因此,一旦被感染者不按照防控要求进行隔离,就会导致病毒大量传播、连续扩展,给病毒防范、源头控制、病情治疗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更会导致严重的社会恐慌,大幅度增加本无必要的防治费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果可以证明被感染者是故意,或存在行为过失,导致与他人接触,就具有了追求或者放任传播病原体的犯罪故意,或行为过失造成病原体传播,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犯罪。

此外,不知道自己是否感染和已知自己感染这两种情况,从法律责任追溯方面是否会有不同?

黄云表示,为做好疫情的防控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及企事业单位要求群众报告是否到过疫区等情况,目的在于防范突发传染病的传播。疫区接触史,在传染病防治上,本身即属于重要的流行病学证据。其中分为2种情况:

1、明知自己为感染者而故意传播,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感染者不知自己是否感染,即并未被确诊或者被诊断为疑似病例,但实际携带病原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并且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造成严重后果,如果被证明导致接触者被传染,甚至导致多人被传染,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罪名在量刑上有所区别: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了刑事责任,黄云表示,签订《居家隔离承诺书》却违反承诺,外出行动,需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以及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陈熊海

【作者】 陈熊海

【来源】 法治深圳进行时南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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