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再糾結70年產權,還是40年產權,買房100年不變(除非拆遷)。
關於補年限問題,物權法已生效,該法明確了公私財產的受保護權。
我國規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業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綜合用地50年。現已明確:
屆滿自動續期
屆滿自動續期
屆滿自動續期
(重要的話講三遍)
只需屆滿期前一年申請續費!
《城市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和《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有相關規定內容:補的費用不會超過5位數,最低不得低於15.6元/平米
商業產權到期後兩種結果:
- 第一:如果國家沒有其他規劃,業主只需續交土地出讓金即可繼續使用
- 第二:若有其他規劃,需要拆遷,則商業補償按照1:3補償,是住宅的三倍!
三倍!三倍!三倍!
以上都可以查證!
現在大家不要糾結40年、50年和70年的產權!產權不是問題!不是問題!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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