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階級地位對遼代婦女影響,看不同階級的遼代婦女社會地位差異

導讀:

美國社會科學家梅森曾經說過:“婦女地位是指與男人相比,婦女在何種程度上對各種資源享有支配權,在家庭和社會事務的決策中享有的獨立權,以及在社會其他方面受到的優待和壓迫。”其實,在階級社會,婦女地位不僅是指與男人相比,而且還要在婦女和婦女之間進行對比。

淺析階級地位對遼代婦女影響,看不同階級的遼代婦女社會地位差異

遼代婦女形象


本章論述的遼代婦女的地位,按照遼代婦女在社會中是否享有人身自由,將遼代婦女劃分為婢女和其他婦女,婢女在遼代社會中是沒有人身自由的婦女,而其他婦女是指在遼代社會中具有人身自由的婦女。遼代婦女的地位,實際上是指婦女在家庭和社會中的地位。


一、遼代婢女的來源和地位

在遼代,婢女處於社會的最下層,她們的生活,基本是為主人的日常生活服務。她們沒有人身自由,可以被主人隨意處置。《遼史》記載:遼景宗長女觀音女,“皇后尤加愛,賜奴婢萬口”。遼代貴族家庭的奴婢眾多,遼興宗時北府宰相兼北樞密使、駙馬都尉蕭惠的家中“奴婢千餘”。遼政府在重熙十五年(1046年)“禁契丹以奴婢鬻與漢人”。說明在遼代社會中,官宦和富裕家庭盛行蓄養和買賣奴婢。

1.戰俘

戰爭中的俘虜是遼代早期婢女的主要來源。元好問的《中州集·李晏傳》記載:

“初,遼人掠中原人,及得奚、渤海諸國生口,分賜貴近或有功者,大至一二州,少亦數百,皆為奴婢。”

據《新五代史》記載:大同元年(947年)四月,遼太宗耶律德光率軍對後晉作戰,

“相州梁暉殺契丹守將,閉城拒守。德光引兵破之。城中男子無少長皆屠之,婦女悉驅以北”。

這些被帶到遼境的婦女大多做了契丹貴族家庭中的婢女。除了受賞賜的奴婢外,戰爭中的將領自己俘獲的奴婢有的就直接歸自己所有。大同元年,遼太宗兵入後晉首都開封后:“發倉廩,開府庫,搜寶器,取珍玩,子女、玉帛、藥草、羽毛……人竟貪取,以實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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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太祖耶律阿保機

2.籍沒罪犯的家屬及奴婢

遼建國後,隨著對外戰爭的減少,婢女主要來自籍沒犯罪的家屬及婢女。據《遼史》卷61《刑法志上》記載:

“始自太祖為撻馬狘沙裡時,奉痕德堇可汗命,按于越釋魯遇害事,以其首惡家屬沒入瓦里。及淳欽皇后時析出,以為著帳郎君,至世宗詔免之。其後內外戚屬及世官之家,犯反逆等罪,覆沒入焉;餘人則沒為著帳戶;其沒入宮分、分賜臣下者亦有之”。

從遼太祖到天祚皇帝,幾乎每朝都有許多罪犯的家屬及其婢女被籍沒為奴婢。

據《遼史》記載:遼太祖建國後,國內政局並不穩定,時常發生叛亂。太祖諸弟因不滿他將預選可汗變為終身世襲的皇帝,所以屢次反叛。太祖即位的第七年(913年),在又一次成功平叛後,“轘逆黨二十九人,以其妻女賜有功將校”。

自此,反叛之人失敗後,家屬被籍沒為奴隸,或成為皇帝的私人奴隸,或分賜群臣,在遼代即成為定製。

關於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據《遼史》記載:

遼太宗天顯七年(932年)十二月,“以叛人泥離袞家口分賜群臣”。

世宗僅在位五年,即死於察割之亂。穆宗平亂即位後的第一件事就是懲治參與作亂的人。耶律朗因曾協助察割作亂,在穆宗即位後“伏誅,籍其家屬”。

遼聖宗統和四年(986年),“以艾正、趙希贊及應州、朔州節度副使、奚軍小校隘離轄、渤海小校貫海等叛入於宋,籍其家屬,分賜有功將校”。

遼興宗景福元年(1031年),蕭浞卜等人被誣謀反,“浞卜等十餘人與仁德姻援坐罪者四十餘輩,皆被大辟,仍籍其家”。

遼道宗平定了重元之亂後,對有功的耶律乙辛和張孝傑等人大加寵信,最終導致其懿德皇后被誣陷致死,並禍及太子。大康三年(1077年),耶律乙辛誣害太子,株連大批太子黨人,“其幼稚及婦女、奴婢、家產,皆籍沒之,或分賜群臣”

天祚皇帝即位後,為其祖母懿德皇后和父昭懷太子平反,於乾統元年(1101年)三月,“詔有司以張孝傑家屬分賜群臣”。

乾統二年(1102年),“始發乙辛等墓,剖棺戮屍,誅其子孫,餘黨子孫減死,徙邊,其家屬奴婢皆分賜被害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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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婢女


3.養育繁衍

賞賜給群臣的這些奴隸,大多是終身為奴的,並且奴隸的嫁娶聽從主人安排,一般來說,奴隸只能嫁娶奴隸,所生的子女亦擺脫不了奴隸的身份,這樣奴婢的另一來源即是奴隸這個群體自身的繁衍。

4.父母出賣自己的兒女

當父母因天災人禍無力撫養自己的兒女時,或出賣或典質自己的兒女。這些被賣的孩子大多被買去作了奴婢;而被典質的那些孩子,當父母無力贖回時,他們也就變成了終身奴婢。

據《遼史》記載:遼聖宗在開泰元年(1012年)十二月下詔,

“諸道水災饑民質男女者,起來年正月,日計佣錢十文,價折傭盡,遣還其家”。

說明當時社會中存在大量的奴婢是被父母典質,卻無力贖回,而導致他們變成終身奴隸。

二、遼代婢女的社會地位

1.遼代的社會性質:

某一群體或個人的社會地位與國家的社會性質和發展是休慼相關的,瞭解遼代婢女的社會地位,首先得分析遼代的社會性質和發展狀況。關於遼代的社會性質,蔡美彪先生認為:“阿保機的建國,在契丹歷史上是一個劃時代的大事件。作為階級壓迫的機關,國家的建立,結束了契丹的氏族制時代,進入了歷史的新時期。”到遼聖宗時,遼朝“雖然仍保留著嚴重的奴隸制的殘餘,但封建制已經逐步確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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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丹人


陳述先生認為,遼建國時,“阿保機以奴隸制的優勢條件,建立政權,並在聯盟形式下形成初步的階級統治的國家”。遼建國後的“國家體制,繼承了過去北方遊牧社會的傳統,同時也吸收了中原漢族地區的封建統治制度。契丹本部和先後附遼的部屬以及渤海燕雲,包括獵區、牧區和農區,社會組織及生產關係,有氏族的、奴隸的和封建的差別,他們在統一的政權統治下,各自在各自的基礎上發展,各異不同的步伐向封建過渡”。遼代封建制在聖宗、興宗時期確實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但還不能說明契丹草原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已經完成封建化,若干部屬和契丹部族都存在著一定的差別,他們並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經濟基礎。

綜上所述,遼在建國後,由於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國內奴隸制和封建制始終並存,直到遼聖宗時,國內依然保留著嚴重的奴隸制殘餘,但封建制已經逐步確立起來。

2.聖宗朝前後婢女的社會地位:

在奴隸社會,奴隸是不能稱之為人的群體,是被壓迫、被剝削的主要階級,他們可以被任意買賣、殺戮。遼建國之初,國內奴隸制和封建制並存,而且奴隸制在相當長時期佔據社會的主導地位。據《契丹國志》記載:

遼太祖的長子耶律倍“好飲人血,姬妾多刺臂以吮之。婢僕小過,或抉目,或刀刲,火灼”,

說明遼在建國之初,婢女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是沒有法律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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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代貴族


在封建社會,奴婢的社會地位有所提高,奴婢已不能被任意殺害。到遼聖宗時,遼朝雖然仍保留著嚴重的奴隸制的殘餘,但封建制已經逐步確立起來。因此遼聖宗時期是遼代奴婢社會地位的轉型期。

據《遼史》記載:

統和四年(986年)四月,遼軍“圍固安城,統軍使頗德先登,城遂破,大縱俘獲。居民先被俘者,命以官物贖之”。

遼政府用官物贖還俘虜為民,改變過去俘虜為奴婢的現象,預示著遼代奴婢地位的提高。統和七年(989年)二月,“詔南征所俘有親屬分隸諸帳者,給官錢贖之,使相從”。

統和十三年(995年)四月,“詔諸道民戶(穆宗)應歷以來脅從為部曲者,仍籍州縣”。

遼聖宗時期,政府用官物贖奴為民,強令釋放被脅從的部曲,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婢的發展,也有利於保護自由民淪為奴婢。


遼聖宗不僅限制奴婢的發展,而且在法律上對奴婢進行保護,對殺害奴婢的行為給予嚴懲。

據《遼史》記載:

統和二十四年(1006年),“若奴婢犯罪至死,聽送有司,其主無得擅殺”。

說明遼在法律上將婢女的審判權和處決權收歸國家司法部門,其主人不能再隨意地處置奴婢的生命。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奴婢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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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泰六年(1017年),遼聖宗:

“以公主賽哥殺無罪婢,駙馬蕭圖玉不能齊家,降公主為縣主,削圖玉同平章事”。

即使是公主,擅殺奴婢也要受到處罰。

可見,遼政府對奴婢的生命確實給予了保護。

遼興宗時期,奴婢的人身安全進一步得到保障。據《遼史》記載:

重熙元年(1032年),興宗詔令:“奴婢犯逃,若盜其主物,主無得擅黥其面,刺臂及頸者聽。”

此時,不僅奴婢犯死罪,主人無權擅殺,而且奴婢犯了偷盜之罪,主人也不能擅自處罰。

永興宮使、右祇候郎君班祥穩“(耶律)褭履將娶秦晉長公主孫,其母與公主婢有隙,謂褭履曰:‘能去婢,乃許爾婚。’褭履以計殺之,婚成。事覺,有司以大辟論”。雖然後來以善畫寫獻給遼聖宗免於死罪,但也受到了長流邊戍的懲罰。

作為貴族階級的成員,殺死一個奴婢,就要被判處死刑,雖不能說當時奴婢的生命已經與貴族階級處於平等地位,但可以看出,奴婢已經不像遼代前期那樣,可以被主人隨意處置,人身安全有了一定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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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常常被視作私產,和畜產一樣可以任意買賣,秦時“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欄”。遼代的奴婢也不例外。由於遼代是以契丹貴族聯合漢、奚等民族中的上層分子為統治階級建立的王朝,所以遼代的奴婢也有民族的區別。據《遼史》記載:

遼興宗重熙十五年(1046年)下令:“禁契丹以奴婢鬻與漢人。”

正是說明了在興宗之前,遼代的奴婢可以隨意在漢族和契丹族之間買賣,而興宗以後,政府在法律上不允許契丹族將奴婢再賣給漢族人。

所以,在遼聖宗時期,隨著保護婢女人身權的法律頒佈,婢女的社會地位比遼前期有較大的提高。然而,遼聖宗雖然採取措施限制奴婢的發展,但是奴婢依舊可以被隨意買賣,所以,遼代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奴婢低下的社會地位。

三、遼代其他婦女的地位

遼代除婢女以外的其他婦女,即有自由身的貴族和平民婦女,她們的地位主要體現為在家庭和社會中的地位。

一、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不僅是古代女子應該遵守的行為規範,似乎也可以用來形容古代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為人母的角色可以說是婦女一生中地位最高的時候。孝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契丹族作為中華民族的組成部分,也有一些孝行典範。據《舊唐書》記載:唐朝名將李光弼,

“其先,契丹之酋長”,幼時“能讀班氏《漢書》……丁父憂,終喪不入妻室”。其異母弟李光進,“性亦孝悌”。

說明在唐統治下的契丹族,也以孝為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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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國蕭太后狩獵圖


在父權社會,孝不僅是對男性家長,對於母親同樣要做到孝敬備至。遼朝皇帝,除遼太祖耶律阿保機和天祚帝耶律延禧兩帝之外,其餘皇帝的諡號中都有“孝”字,如太宗孝武惠文皇帝,世宗孝和莊憲皇帝,穆宗孝安敬正皇帝,景宗孝成康靖皇帝,聖宗文武大孝宣皇帝,興宗神聖孝章皇帝,道宗孝文皇帝。遼代歷代皇帝基本上都在行動上和法律上貫徹以孝治國齊家平天下的策略。

據《遼史》記載:

遼太祖神冊四年(919年)九月,耶律阿保機“徵烏古部,道聞皇太后不豫,一日馳六百里還,侍太后,病間,復還軍中”。

據《契丹國志》記載:遼太宗對母后也是孝敬備至,

“性孝謹,母病不食亦不食,嘗侍於母前,應對或不稱旨,母揚眉而視之,輒懼而趨避,非復召不敢見也”。

《遼史》中對遼太宗的孝行也有記載:

“會同五年(924年)六月丁丑,聞皇太后不豫,上馳入侍,湯藥必親嘗。仍告太祖廟,幸菩薩堂,飯僧五萬人。”

遼聖宗更是“行孝治於天下”,他經常向皇太后請安,可謂“至孝”。並且還告誡子侄“惟忠惟孝,保家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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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太后


統治者的孝行影響了社會上對父母的尊敬。母親在家庭中不僅有權訓勵諸子女,而且要管理家庭內部一切事務。《韓德昌墓誌》載:

“母陳國夫人,治家嚴整,有鍾郝之禮範焉。婦女嬪敬,皆皜皜如也。訓勵諸子,鹹登於顯列。”

子女對母親的孝敬,體現出為人母的婦女在家庭中有較高的地位。

在法律上,未出嫁的女兒稱為在室女。遼代在室女在家庭中最主要的責任就是聽從父母長輩的教令,並對尊長盡“孝”的義務。貴族家庭的女孩一般和男孩一樣讀書識字,只是女孩更多的是接受婦道方面的教育。在婚姻方面,一般沒有自主權,聽從家長的安排,據《遼史·列女傳》記載:耶律常哥“自誓不嫁……年七十,卒於家”。史籍中並沒有記載她的這種行為是否受到譴責,相反,由於她“操行修潔,能詩文,不苟作”而被《遼史·列女傳》收錄。

在婚姻財產方面,很多婦女可以出資修建佛寺佛塔,說明婦女在家庭中擁有可以自行支配的財產,但這些財產多半是自己的妝奩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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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太后影視形象


2.婦女在社會中的地位

首先,遼代婦女在社會中的地位體現在法律和政策上,政府對孝敬母親和父親同樣給予保障和鼓勵。

據《遼史》記載:

遼太祖建國後,刑法規定:“淫亂不軌者,五車轘殺之,逆父母者視此。”這並不是一紙空文,在實際中,統治者確實實行了這項法律。道宗清寧元年十二月,“皇族十公悖母,伏誅”。

遼聖宗在統和元年(983年)十一月,詔“民間有父母在,別籍異居者,聽鄰里覺察,坐之。有孝於父母,三世同居者,旌其門閭”,給予免除賦稅徭役三年的獎勵。

遼興宗十九年,“詔醫卜、屠販、奴隸及倍父母或犯事逃亡者,不得舉進士”。說明遼興宗對社會中的不孝之徒,同醫卜、屠販、奴隸等同看待,剝奪了不孝之徒科舉考試的權利。

其次,遼代婦女的社會地位體現在政府對鰥寡老人和烈士遺孀的撫卹。

據《遼史》記載:

遼太祖七年,“省風俗,見高年,議朝政,定吉凶儀”。會同四年(941年)正月,遼太宗詔令:“乙室、品卑、突軌三部鰥寡不能自存者,官為之配。”

政府為失去勞動能力的鰥寡進行婚配,除減輕了政府的財政負擔外,也使這些失去勞動能力的人得到更好的照顧。

遼聖宗在統和元年(983年)四月,“詔賜物命婦寡居者”。儘管命婦階層是個較小的群體,但是政府對這個階層中的寡居者的獎勵,體現出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統和十六年(998年)五月,遼聖宗詔令“婦人年逾九十者賜物”。遼道宗大安十年(1094年)十二月,“三河縣民孫賓及其妻皆百歲,復其家”。

這裡主要體現出,政府對高年的婦女和寡居命婦階層的保護和獎勵。

遼聖宗在開泰八年(1019年)秋七月,對“徵高麗戰歿諸將,詔益封其妻”。太平五年(1025年),遼聖宗“禮高年,惠鰥寡,賜酺飲”。

遼政府對陣亡將士妻子的撫卹,不僅是對陣亡將士的肯定,對活著的將士的激勵,而且是對這些將士妻子的安慰和尊重。可見遼代皇帝以及官員對孤寡撫卹的重視。

淺析階級地位對遼代婦女影響,看不同階級的遼代婦女社會地位差異


結論:

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遼政府主要是對作為母親的女性給予保護,對命婦階層和寡居、高年的婦女給予獎勵,對戰爭中陣亡將士的妻子給予撫卹,並沒有完善的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條文。

遼國是遊牧民族建立的王朝,其建國後,很多法律條文都是依習慣法演變而來,加之階級社會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的本質區別,往往出現同罪不同罰的現象。而當婦女的人身安全受到迫害時,要先看她本人和罪犯所處的階層,然後再量刑。所以,遼政府在法律上對婦女的保護力度較小。

《遼史》《契丹國志》《中國通史》

《契丹社會經濟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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