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JT/T 617標準包括7個部分,共700多頁,40多萬字,對危險貨物分類、運輸包裝、託運、裝卸、道路運輸等環節的操作要求進行了系統性規定。

交通運輸部制定這部厚厚的規則,主要是為了切實解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標準缺失老化、碎片化、交叉重複矛盾等問題,簡單說,就是一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領域的系統全面的標準規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JT/T 617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具有重要的參考作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很多條款都是基於JT/T 617制定的,因此研究執法過程中如何正確運用JT/T 617就顯得非常有必要了。

以下是作者的分析理解,受困於自身專業素養的不足和相關資料的缺乏,難免片面甚至錯誤,懇請讀者批評指正。

運用之一:準確界定“危險貨物”範圍

(一)JT/T 617.1通則規定:“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第3部分:品名及運輸要求索引》(JT/T 617.3)並且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第2部分:分類》(JT/T 617.2)標準,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的物質或者物品。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第3部分:品名及運輸要求索引》表A1《道路運輸危險貨物一覽表》列出的危險貨物品名與《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2012)基本一致。但《道路運輸危險貨物一覽表》列表項目遠比《危險貨物品名錶》更加複雜、精準(見下圖)。


淺析《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在執法檢查中的運用

所以,今後界定是不是“危險貨物”應當以最新的《道路運輸危險貨物一覽表》為準。

(二)“危險貨物”與“危險化學品”的區別。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一覽表》列出的品名大約3500多項,《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列出的品名大約2800多項,顯然,“危險貨物”的範圍要多於“危險化學品”。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下列運輸活動及運輸車輛不需要遵守有關承運企業資質、運輸車輛及其外觀標誌、人員資格、道路通行等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要求。

(二)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或者符合《危險化學品目錄》關於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但未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第3部分:品名及運輸要求索引》(JT/T 617.3)並且不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第2部分:分類》(JT/T 617.2)標準的化學品。”

意即: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但沒有列入《道路運輸危險貨物一覽表》的,在道路運輸環節不按危險貨物運輸處理。

由此可見,在執法檢查中認定貨物是不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危險貨物一覽表》優於《危險化學品目錄》。因此,應當以《道路運輸危險貨物一覽表》為準。

運用之二:符合特殊規定、有限數量、例外數量要求的運輸條件豁免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一覽表》有“特殊規定”、“有限數量和例外數量”兩項,是我們認定危險貨物運輸豁免的依據。

“有限數量”是指:某些危險貨物,當以較小數量,並採用可靠、堅固和耐用的包裝時,其包件在運輸過程中的危險性小於同種危險貨物以較大數量包裝的包件,因此,可以免除部分危險貨物運輸的約束性規定。

“例外數量”是指:某些危險貨物(但不包括物品),當以非常小的數量,採用非常堅固和耐用且經測試後滿足要求的包裝,並限定每個內容器所裝危險貨物數量以及外容器內危險貨物總量時,其包件在運輸過程中的危險性遠小於同種危險貨物以較大數量包裝的包件,因此,適用例外數量運輸,但需要遵守《規章範本》有關培訓、分類、包裝等少部分要求。

舉例說明:查詢“甲醛”。如圖所示:

淺析《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在執法檢查中的運用


“特殊規定”一列為空,說明對甲醛運輸沒有特別規定。

“有限數量”為“5L”,意即單次運輸總容積不超過5升時,為危險貨物運輸豁免。

“例外數量”為“E1”,查《例外數量字母數字編碼》表(下圖)可知,單次運輸每一個內容器不超過30毫升,且外容器不超過1000毫升時,為危險貨物運輸豁免。

淺析《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在執法檢查中的運用


由此可見,“有限數量”為少量運輸,“例外數量”為極少量運輸。

這就為我們監督檢查時判定是否符合危險貨物豁免提供了精準依據,我們執法人員應當熟練掌握此項查詢技巧。

運用之三:關於“一罐多品”的規定

危險貨物運輸許可,對運輸車輛的罐體實行的“一品一罐”,即:一個罐體只能運輸經許可的一種危險貨物,如道路運輸證許可的運輸範圍是“甲醛”,那麼除了甲醛,旁的什麼都不能拉。如果拉了其他危險貨物,就屬於“介質不符”,屬於執法機構嚴厲打擊的行為。

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而言,這種剛性約束造成的是高運輸成本、低運輸效率。

那麼,能不能做到“一罐多品”呢?JT/T 617給予了明確的規定。

JT/T 617.4-2018“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第四部分:運輸包裝使用要求”第6.5.2規定:

“對於某種物質,除了選擇JT/ T 617.3—2018 中表A.1 第(12)列標明的罐體代碼的罐體外,也可按照層級遞增關係選擇具有更高安全水平的罐體。在選擇罐體代碼時,還應符合附錄F中的罐體特殊規定。”

什麼意思呢?我們仍然以“甲醛”為例。在《道路運輸危險貨物一覽表》甲醛的“罐體代碼”為“L4BN”,查詢《罐體代碼及層級關係》表可知:L指針對液態物質的罐體,4是壓力值為4的罐體,B指的是充裝或卸載開口在底部,具有3道封閉裝置的罐體,N指的是不安裝緊急洩放裝置,需安裝安全閥的罐體。

淺析《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在執法檢查中的運用


按照“也可按照層級遞增關係選擇具有更高安全水平的罐體”的規定,對照《罐體代碼及層級關係》表,甲醛需要選擇代碼為“L4BN”的罐體來運輸,也可以選擇高於“L4BN”的罐體來運輸,例如,可以選擇代碼為“L10CH”的罐體來運輸。

這就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解決了“一罐多品”的問題。

作者相信這一規定會對危險貨物運輸的行政許可、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等諸多環節帶來改變。

在行政許可環節,危險貨物品名與其相對應的罐體代碼應當是許可查驗的重要內容。

在執法檢查環節,執法人員不能以道路運輸證上的核定範圍簡單判定是否“介質不符”,還要對照JT/T 617《罐體代碼及層級關係》精準查詢是否具有層級關係,是否允許“此罐”拉“此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