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一事不再罰”的界定與處罰規則

我國行政法律規範中規定了一事不再罰原則,既行為人基於其實施的一個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任何處罰機關均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給予行政處罰。其中,“一事”指符合一個行政違法構成要件的行為;“不再罰”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行政主體只能給予一個和一次處罰。

一事不再罰原則起源於羅馬法,在刑訴法領域現已成為各國普遍確立的刑事審判原則,甚至這項原則在很多國家還有憲法基礎。《德國基本法》第10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因為同一行為,受到普通刑法多次之刑罰。”《美國聯邦憲法》第5條修正案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兩次受到生命或身體上的危險。”到了20世紀70年代,這一原則被應用到行政處罰中,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樣的規定,使一事不再罰原則成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和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所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

“一事”的界定

“一事”指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準確地界定“一事”是正確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基礎和前提,而要準確界定“一事”,必須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

1、在違法構成上界定。一事在構成要件上,只符合一個違法行為的特徵,如果符合兩個及以上違法行為的構成,則不屬“一事”。

2、在違法既遂、未遂上的界定。違法既遂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某種違法行為構成的全部要件。對既遂行為,應將整個過程視為“一事”,不能再細分為預備階段,實施階段,並分別給予一個行政處罰;違法未遂指已著手實施違法行為,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完成違法行為。

3、在連續違法行為上的界定。連續違法行為指出於同一違法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符合數個違法構成的,並觸犯同一法律規範規定的行為。如出租車司機連續違章載客行為。對連續行為以行政機關發現並處罰為界限來界定是否屬“一事”。行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連同以前數次連續行為,界定在“一事”範圍內。如行為人受處罰後再實施連續違法行為,則按上述原則界定為新的“一事”。

4、對繼續行為的界定。繼續行為指某種違法行為從開始到終止前,在時間上一直處於繼續狀態。對繼續行為,不分時間長短。都界定為“一事”。

5、對牽連行為的界定。牽連行為指出於一個違法目的,而違法方式或結果又牽連地構成其他違法,對牽連行為也應界定為“一事”作出處罰。

“不再罰”的界定與處罰規則

(一)“不再罰”的界定

不再罰指對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後,不得給予第二次及以上的處罰。界定不再罰,應把握以下兩點:一是對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後,沒有法律規定,不得再對行為人作出第二次及以上的處罰;二是不再罰指不得給予行為人兩次以上的處罰,但不包括在一次處罰中給予行為人兩種以上的處罰。(二)“不再罰”的處罰規則

根據不同的情況,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同的處罰規則。

1、同一行為違反一個法律規範的處罰規則。

從實際情況來看,對違法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規則,主要適用兩種情況:

(1)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個法律規範,由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處罰的。行政機關在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得以任何理由,給予違法當事人兩次以上的處罰。

(2)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個法律規範,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有權實施處罰的。

2、同一行為違反了兩個以上法律規範由兩個以上機關實施的處罰規則。

所謂違反了兩個以上法律規範,是指同一個法律事實,同時符合了兩個以上法律規範要件的情形。學理上把一個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範稱之為規範競合。我們認為,一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範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實施處罰的規則應包括以下幾項:

(1)一個行政機關對當事人已經給予處罰的,如果該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是罰款,其他行政機關就不得再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但依法可以給予其吊銷許可證、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等種類的處罰。總之,不能給當事人兩次以上的罰款處罰。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查處違法行為的,可以商定由一個行政機關依法從重處罰,其他行政機關不再處罰。

3、連續幾個違法行為的處罰。

連續幾個違法行為是指同一個違法主體在同一時間或者連續的時間內所實施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違法行為。其基本特徵是行為人有數個違法行為而且這些行為在時間上有某種連續性,或者這些行為有一種相互牽連性。連續幾個違法行為有兩個情況,一種情況是依法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實施處罰;另一種情況是依法由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處罰。對連續幾個違法行為應如何處罰?

(1)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分別給予處罰。理由是,這種情況難以合併處罰,不同的行政機關均有各種特定的權限範圍和適用處罰的條件,各自的角色在單個情況下難以彼此代替。

(2)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由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合併處罰。所謂合併處罰既包括量罰上的合併,也包括執行上的合併。

4、共同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則。

共同違法行為是指兩個以上的主體共同實施的違法行為。從主體上看,共同違法行為必須是兩人以上實施的,單個人實施違法行為,無論是一次還是多次,均不存在共同違法問題;從客觀條件上看,各個共同違法行為人必須有共同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所謂共同的行為,是指該行為為大家所擁有。各個共同違法行為人在實施某一違法行為時,他們的具體分工和參加的程度可能不同,但每個人的活動都指向同一個目標,使他們的不同分工有機地結合起來成為一個統一的違法行為。因此,各個共同違法行為人的活動是彼此聯繫,互為條件的,對於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來說都是必不可少的。

結束語:

目前關於“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具體界定和適用,特別是對“一事不再罰”的特殊表現形態的認識和具體實踐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更加要求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對涉及該原則的案件慎重處理,本著處罰法中確定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本意,認真分析和界定有關違法行為,深刻理解維護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意義,在執法實踐中,要最寬泛的把握和界定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外延,同時最大限度的準確把握和實施行政權,以切實保障行政法律關係中弱勢方的基本權利。(華州區人民法院 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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