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全額退繳巨額贓款後如何從「輕」處罰

撰文 | 周宇

正處級幹部受賄近2000萬應該判多少年?最近,黑龍江延壽縣縣委原書記封殿輝的宣判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參考:十年六個月。

不知道您是否和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有一樣的感覺,感覺判得“很輕”。

從法律上講,貪汙300萬以上就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

從此前的案例看,受賄2000萬左右的,山東日照市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萬同以受賄罪獲刑15年;薄熙來原秘書吳文康被判無期;公安部原副部長李東生獲刑15年……

不論從哪個角度看,封殿輝都可以算是“起始線”。

雖然量刑是個很複雜的過程,不能簡單類比,但政知君注意到,本次法院宣判時強調,封殿輝到案後“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

在以往官員貪腐審判中,退繳、追繳、收繳都有。退繳屬於從輕處罰情節。對於貪汙的贓款,落馬官員都是什麼態度對待?從輕處罰能有多“輕”呢?

哪些“老虎”曾積極退贓

十八大之後,很多讀者們熟悉的“老虎”都有積極退贓情節,“退繳全部贓款贓物”的也不少。

例如:

  • 倪發科、楊剛、姚木根“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
  • 季建業“所得贓款贓物全部退繳”
  • 劉鐵男及其親屬配合司法機關退繳贓款贓物,公訴前涉案贓款贓物已經全部追繳
  • 龔清概、虞海燕“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 黃興國“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
官員全額退繳鉅額贓款後如何從“輕”處罰

當然,也有很多官員落馬後,態度惡劣,拒不退贓的。

庫爾勒市國土資源局黨組副書記張玉江最開始接受檢察機關審訊時,將接受他人“送禮”解釋為“朋友間的禮尚往來”。但當檢察官告訴他受賄罪5000元即可立案的時候,他開始“翻供”,否認了此前交代的所有事實。直到審判結束,張玉江都不肯主動坦白並退贓。

最終,張玉江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而其受賄所得僅為171萬餘元,也被法院追繳。

也有一些官員不退贓是被家人拖累。

深圳羅湖區原衛生局長連振輝2006年因涉嫌受賄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在檢察機關審訊中,他承認了罪行,並表示願意全部退贓,但多次給家人寫信要求退錢後,如石沉大海,其妻葉某不配合並“玩兒消失”,躲了起來。

退繳、追繳、收繳有什麼區別?

隨著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到案人員的涉案款物如何處置關注度越來越高。為此,中央紀委在2016年4月特別解釋了紀檢監察機關如何處置涉案款物。

首先要明確的是,涉案款物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犯罪所得。就是最終被法院判決認定是實施犯罪所獲得的財物,前文所說的例子大都屬於這種。另一種類型是違紀所得,不構成犯罪,但被紀檢監察機關認定為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之所以介紹這兩種情況,因為“追繳”“收繳”需在這兩種不同情況下解釋。

“收繳”是比較簡單,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對不構成犯罪但違紀所得的財物進行“收繳”。例如被斷崖式“降級”的雲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書記張田欣和江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智勇,他們的通報中都有“收繳其違紀所得”。

“追繳”既可以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也可以由法院進行。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違紀所得可以採用沒收、追繳和責令賠退三種方式。追繳的對象包括違反規定佔有的公共財產,或者是應當交公而沒有交公的禮品等。

而法院的追繳則是涉案贓款。例如四川省政協原主席李崇禧,法院對其受賄財物予以追繳,作案工具錄音筆一支予以沒收。

不論紀檢監察機關還是法院,最後款物都將上繳國庫。

“退繳”從之前的司法實踐中可以看出,是法院方面對當事人行為作出的認定。積極退繳屬於從輕處罰的情節。

從輕處罰能有多“輕”

上文提到了張玉江受賄171萬被判刑14年,刑期比很多受賄金額遠高於他的官員更多。雖然不能簡單認定刑期與退贓態度有關,但也可以簡單看下之前有積極退贓情節的官員都是如何判刑的。

  • 黃興國最終被認定受賄金額4003萬餘元,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 季建業被認定受賄1132萬餘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 虞海燕受賄6563萬餘元,被判15年
  • 龔清概收受賄賂5354萬,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
  • 劉鐵男受賄3558萬餘元,被判處無期徒刑

不過,有些“退贓”可不屬於從輕處罰的情節。

去年6月,河北省承德市政協原副主席周義強因受賄160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根據裁定書,周義強曾在被紀委調查後,於2014年下半年先後多次把共計220萬元受賄款退還給行賄人,比實際的受賄金額還多60萬,為的是“想和人家兩清”。這種“積極退贓”是不影響法院對違法事實的認定的。

另外還有的人在調查階段拒不配合,但入獄後為了減刑開始退贓。這種希望“用錢買刑期”的做法非常不划算。

官員全額退繳鉅額贓款後如何從“輕”處罰

△曹文莊

2007年因犯受賄罪和翫忽職守罪被判死緩的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司長曹文莊在2016年迎來了第4次減刑。當年宣判時他最引人注意的一點是“在一審庭審中拒不供認犯罪事實,沒有悔罪表現且不積極退繳贓款”。這樣態度的一位官員卻在入獄8年後,繳納了115萬餘元的犯罪所得。

彼時有人擔心曹文莊的這次減刑會鼓勵貪官在前期隱瞞贓款,待判刑之後再上交,以獲得減刑機會。不過專家表示,判決的依據是前期貪汙受賄所得和調查配合程度,用贓款“買刑期”是“虧本買賣”。

資料 | 北京青年報 新華社 法制日報 黑龍江紀委 齊魯晚報 中青網 信息時報

校對 | 項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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